富册國際證券期货有限公司
(CE No.:ATR516 )
現金交易證券賬戶協議
附錄 1:孖展交易證券賬戶補充條款
附錄 2:網上交易補充條款
附錄 3:客戶鑑別規定
附錄 4:電子證券交易及電話證券交易服務條款
附錄 5:中華通補充條款
現金交易證券賬戶協議
1 釋義
1.1 在本協議內,下述詞語和用語具有如下指定的含義:–
「賬戶」是指根據本協議為客戶開設並將依照本協議操作的賬戶。
「開戶資料表格」是指須由客戶填簽的表格,該表格及其根據第 1.2 條不時作出的任何修訂將視作本協議的組成部份;若開戶資料表格須隨附一份股東或其他人士的個人資料陳述,該開戶資料表格亦包括所有此等個人資料的陳述和任何有關陳述;
「代理人」是指由客戶不時委任為其代理人並獲 FTFT 根據第 6 條為本協議目的而接納為代理人之人士(如有);
「本協議」是指最初經簽署的本現金交易證券賬戶協議,包括其所附的各個附錄(如適用),或其後不時修訂或補充的文本;
「獲授權簽署人」是指(客戶如屬法團客戶)由客戶委任並已通知 FTFT 作為獲授權人(等)就本協議代表客戶行事的該(等)人士,最初是開戶資料表格內指名的該(等)人士;
「營業日」是指香港的銀行一般開門營業之日,不包括星期六及星期日;
「中央結算系統」是指由香港結算操作之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
「押記」是指按第 35.1 條設定之押記;
「被押記證券」是指現時或將來不時為任何目的而由 FTFT 管有、保管或控制或(如適用)由代名人或 FTFT 聯屬公司保管或控制之所有證券,包括任何附加或替代之證券,以及該等證券或附加或替代之證券之所有已付或應付股息或利息、於任何時間以贖回、紅股、優先權、選擇權或其他方式產生或提供之所有權利、權益、款項或財產;
「客戶」是指已簽署開戶資料表格作為 FTFT 客戶的人士,以及其遺產代理人或業權繼承人及任何獲許可受讓人;
「客戶集團公司」是指(客戶如屬個人)客戶在其中直接或間接:
(a) 擁有不少於已發行股本 20%之任何公司;或
(b) 控制不少於已發行股本所附表決權 20%之任何公司;
客戶如屬公司,則指客戶的任何附屬公司或其控股公司及該控股公司的任何附屬公司;
「通訊」是指由 FTFT 給予客戶或由客戶給予 FTFT 之任何通知、結單、指示、請求、付款要求、核准、同意或其他通訊;
「衍生工具」是指 FTFT 不時同意以現金方式為賬戶交易之期權或其他衍生工具;
「聯交所」是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擔保人」是指任何人士以 FTFT 可接受的獨立協議擔保客戶將支付並清償客戶在本協議下之全部或任何負債或對 FTFT 或任何 FTFT 聯屬公司欠負有之任何其他債務;
「香港結算」是指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
「FTFT」是指 FTFT International Securities and Futures Limited、或其任何繼承人或承讓人;
「FTFT 聯屬公司」是指任何 FTFT 附屬公司及其任何控股公司及此控股公司之任何附屬公司;
「控股公司」具有《公司條例》第 2 條所規定之涵義;
「香港」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投資者中央結算系統賬戶」是指分配予客戶之股票結算賬戶,其屬於在中央結算系統中之投資者參與賬戶;
「負債」是指客戶或任何客戶集團公司就賬戶之運作於現時或此後任何時間需要或可能需要或成為到期支付、欠負或產生作為對 FTFT 或任何 FTFT聯屬公司的主要或附屬債務之所有款項、負債及債務(不論實際或或有),或客戶或任何客戶集團公司因任何原因或以任何方式而須對 FTFT 或任何FTFT 聯屬公司承擔(不論獨自或與任何其他人士共同,亦不論以任何名義、名稱或形式)的任何幣值之所有款項、負債及債務(不論實際或或有),連同由要求付款日期至付款日期之利息,以及由 FTFT 或任何 FTFT 聯屬公司引致之法律費用和所有其他費用、收費及開支;
「郵寄地址」是指開戶資料表格中指明為向客戶發送所有書面通訊的客戶地址;
「市場」是指在香港境內或境外任何買賣證券或衍生工具而以 FTFT 認為是提供一個證券或衍生工具市場之證券交易所、場外交易市場或交易商負責協會或公司;
「代名人」是指 FTFT 不時決定之任何其他 FTFT 聯屬公司;
「證券」是指通常被稱為證券的股份、股額、互惠基金和其它投資工具,並(為清楚起見)包括在聯交所或任何其他市場上市或買賣之證券(包括任何衍生工具);
「證監會」是指在香港對證券及期貨業進行監管的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或其繼任監管機構;
「附屬公司」具有《公司條例》第 2 條所規定之涵義。
1.2 在本協議內,凡指條者是指本協議的條或副條;凡指開戶資料表格者是指由客戶或代表客戶填簽妥當及其後經通知 FTFT 而予以修訂的開戶資料表格。
1.3 在本協議內,凡指條例者是指香港的條例或法例和其相關的任何附屬法例,以及其不時修訂,訂定或重新制訂的文本。
1.4 在本協議內,凡指男性的詞語亦包括女性和中性;凡指單數者,亦包括眾數,反之亦然;凡指人或人士者,亦包括公司、機構、商號、合夥經營
或其它實體。
1.5 在本協議內,凡指 FTFT 或 FTFT 聯屬公司的任何其他顧客亦包括兼為 FTFT 或任何 FTFT 聯屬公司的董事、高級職員、合夥人或僱員的顧客。
2 委任 FTFT
FTFT 獲客戶授權根據客戶按本協議作出之指示,為客戶之賬戶買賣證券,並以其他方式處理在賬戶內或為賬戶持有之證券、應收賬款或款項。
3 FTFT 之地位
FTFT 是於證監會註冊之交易商(CE 編號:ATR516),以及是聯交所之參與者。其註冊地址為香港上環永樂街235號235商業中心18/F C室。
4 協議範圍
4.1 本協議規範客戶與 FTFT 之關係以及(如本協議有此規定)客戶及代名人(如適用)和任何 FTFT 聯屬公司之關係。本協議之規定不會影響任何 FTFT 或任何 FTFT 聯屬公司與客戶或客戶與任何代理人訂立之其他協議。客戶如想以孖展方式進行買賣或在聯交所買賣期權,或買賣根據第 9 條不得按本協議進行買賣之證券客戶將須開立另一賬戶及簽署其他文件。
4.2 本協議並無條文規定 FTFT 須開設任何其他賬戶。倘若根據任何孖展貸款條款(定義見本協議附錄 1)對 FTFT 或任何 FTFT 聯屬公司產生負債,則賬戶內所持有的證券須受限於本協議內載述作為其抵押品或擔保品的押記(而無需由客戶簽署任何其他文件),而有關證券的押記亦適用於不論以任何方式產生的所有負債。
5 指示的形式
5.1 客戶向 FTFT 發出通訊時
5.2 FTFT有權按不時由客戶發出或聲稱由客戶或由任何獲授權簽署人或代理人代客戶發出的任何通訊行事,即使客戶就該通訊產生任何錯誤或誤解或
有欠清晰。若任何獲授權簽署人不再獲客戶如此授權,客戶須立即通知 FTFT;FTFT 在收到客戶的有關通知之前,有權按該人的指示行事。
5.3 若任何獲授權簽署人或代理人的委任被撤銷,不論此委任是由客戶或代理人或通過法律的實施或以其它方式終止或由代理人發出通知,客戶須立即以書面簽署的方式通知 FTFT。在 FTFT 接到客戶的有關通知後滿五個營業日之前,FTFT 可接受獲授權簽署人或代理人(視屬何情況)所發出的指示,並可向客戶發出以獲授權簽署人或代理人為收件人的通訊。
5.4 儘管 FTFT 與客戶之間的任何其他協議或往來有任何條文規定,FTFT 無論如何將沒有責任查詢或核實按本協議以任何被接受的方式發出通訊的人士的身份或權限。
5.5 客戶承認及確認,任何指示一經發給 FTFT,此指示未必可以撤銷或更改。
5.6 倘 FTFT 已書面同意接納由客戶以電子方式直接向 FTFT 作出或傳送指示,客戶承認並確認互聯電子的電子傳送可能會由於互聯網傳輸超荷而產生干擾、傳輸中斷或傳輸延誤或由於互聯網的公開性質而出現資料數據錯誤傳輸等情況。FTFT 毋須為指示或價格資料之任何傳送或傳遞延誤、失敗、錯誤、干擾或暫停,或任何其他人士錯誤接收任何指示而負責。FTFT 獲授權按其收到的任何指示行事(即使出現上述延誤、失敗、錯誤、干擾或暫停), 而毋須向客戶求證該等指示是否準確或真實,亦毋須為客戶因 FTFT 按該等指示行事而蒙受或招致的任何損失或費用負責。如客戶希望用電子方式
買賣證券,FTFT 有權要求客戶進一步協議。
6 客戶委任代理人
6.1 客戶可依 FTFT 的酌情決定不時委任一名第三者,作為客戶的代理人並具有酌情行事決定權,惟客戶須時刻符合下列條件,達至 FTFT 滿意的程度:
(a) 客戶和代理人須填妥及簽署 FTFT 不時指定的文件;
(b) 客戶和代理人須履行 FTFT 不時規定的所有其他條款及條件。
6.2 在 FTFT 酌情決定下,FTFT 可隨時拒絕接納或終止按上文第 6.1 條訂立或有意訂立的代理安排。
6.3 在本協議內,除非另有具體規定,凡指發給或發自客戶的任何通訊或由客戶作出的行為(包括須由客戶簽署的通訊)視作包括發給或發自代理人或在任何情況下由代理人代客戶簽署的通訊或由代理人代客戶作出的行為。
6.4 如由客戶或代理人發出之通訊中有任何衝突或分歧,FTFT 可完全酌情決定信賴客戶或代理人之通訊及據此行事或決定等至收至收到來自客之確認為止才作出行動。FTFT 毋須為其決定而引致任何延遲或沒有行事或採取任何行動負上責任。
6.5 即使客戶死亡,代理人的委任仍繼續有效,而本協議對客戶的任何遺產代理人具有約束力,直至 FTFT 收到有關客戶死亡的通知為止,在此情況下則適用第 48 條。
7 拒絕接納指示
FTFT 可全權酌情拒絕任何由客戶就任何證券交易而根據本協議作出之指示,而毋須作出任何理由,FTFT 不須就任何由於其拒絕接納指示或按指示行事而產生之損失向客戶負責。
8 電話錄音
FTFT 可以將所有與客戶或代理人之電話會談用錄音方式錄下,以核實客戶之通訊。客戶同意於爭議時接納任何錄音內容為客戶(或獲授權簽署人或代理人)所作出通訊之最終確證。
9 買賣之證券
在受限於第 7 條的規定下,FTFT 衹接受客戶就買賣下列各項而作出之指示:
(a) 以在聯交所上市或買賣之證券,不包括在聯交所交易的期權業務(其具有在聯交所規則列明之相同涵義);
(b) 性質獲 FTFT 同意之場外交易衍生工具,而為清楚起見,買賣在任何期貨或商品交易所上買賣之衍生工具之指示將不予接受;及
(c) 在 FTFT 就本協議目的而根據第 53.2 條指定之任何市場上市或買賣之證券。
10 買賣慣例
10.1 FTFT 一般將以代理人身份行事,除非 FTFT 另有通知 FTFT 以主事人身份行事。
10.2 由於聯交所及任何其他市場之交易限制及/或證券價格之快速波動,儘管 FTFT 已盡了合理努力,但在某些情況下在定價或在進行任何特定時間之交易或按“最佳價格”或“市場價格”進行交易時可能會有延遲。客戶同意,在任何情況下均會接受代表客戶作出之所有交易,並受該等交易約束。客戶亦同意,對於因 FTFT 未能或不能遵守客戶買賣指令之任何條款而造成之任何損失,FTFT 毋須負任何責任。
10.3 若 FTFT 不能全部執行任何買賣指令,FTFT 有權只部份履行該指令而不須事先徵得客戶之確認。
10.4 除非客戶對 FTFT 作出明確之相反指示,否則客戶承認並確認所有買賣指令或要求僅在當天有效;倘指令或要求未能實現,則該指令或要求未落實的部份於有關市場之正式交易日結束時失效。
10.5 如客戶有投資者中央結算系統賬戶,客戶須確認對中央結算系統作出之所有 FTFT 之指示及採取所需之其他行動,以便由中央結算系統結算賬戶之交易或就賬戶之其他事宜得以按客戶之指示或(如涉及投資者中央結算系統賬戶時)通過其他方式根據及遵照本協議而落實。本協議之規定只在客戶有此指示時方可被解釋為規定為賬戶購入之證券須存入投資者中央結算系統賬戶內持有。
11 賣空
除非 FTFT 之酌情權另有規定,客戶同意其只會就客戶當時實有的證券(不包括客戶所借入的證券)向 FTFT 發出沽售指令。客戶所收到的每項沽售指令須符合第 39.1(f)條所載述的保證。
12 客戶就投資選擇承擔之責任
由 FTFT,其董事、高級職員、僱員或代理所作出的任何資料或建議(不論是否應邀作出的)均不構成訂立交易的要約,也不構成投資建議或推薦。 客戶同意獨立地作出其本身判斷和投資決策,而不倚賴 FTFT。
假如 FTFT,其董事、高級職員、雇員或代理人向客戶招攬銷售或建議任何金融產品,該金融產品必須是 FTFT 經考慮客戶的財政狀況、投資經驗及投資目標後,而認為合理地適合客戶的。本協議的其他條文或任何其他 FTFT 可能要求客戶簽署的文件及我們可能要求客戶作出的聲明概不會減損本條款的效力。
13 客戶披露權益之責任
13.1 客戶知道及明白,其可能須根據香港法律項下的法定責任而披露某些持股權益,包括公司及家族權益。其它披露責任可能會基於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法例或某一市場的規則和規例或關於股份回購、收購及合併的守則而產生。
13.2 FTFT 不負責通知客戶第 13.1 條概括地列述之責任或因客戶之任何指示可能產生之任何責任或因任何交易或任何持倉或其他方面而已產生之任何責任。該等披露責任乃客戶之個人責任。FTFT 沒有責任以任何形式或按任何時限,向客戶發出持倉通知。對於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沒有或延遲根據任何該等責任作出披露及延遲或未能通知客戶有關指示已經執行而引致客戶之任何損失、費用或開支 FTFT 概不負責,客戶須賠償 FTFT 因任何該等沒有或延誤行事而引致之任何損失、費用或開支。
13.3 若客戶為其顧客的戶口執行在聯交所上市的證券交易,客戶同意受附錄四的客戶鑑別規定所約束。
14 佣金
14.1 客戶同意按 FTFT 不時的通知支付 FTFT 的佣金和收費。此等收費是附加於按第 15 條應支付的費用和開支之上的。客戶可隨時向 FTFT 要求索取不時適用的收費表。有關費用和收費如有更改,將不會向客戶發出通知。
14.2 客戶同意,FTFT 可不時就客戶賬戶的持續管理及維持收取賬戶服務費。
14.3 FTFT 有權從賬戶中扣除或在交易款額中列記或扣除按本條應支付的所有佣金和收費。
15 開支及稅項
15.1 客戶須負責就賬戶委聘的任何經紀、代理和被指定人(包括代名人(如適用))的所有費用和開支,就賬戶或賬戶內或為賬戶持有的任何證券、應收賬款或款項而產生或與此有關的所有印花稅、銀行收費、過戶費、登記費、股票交收費、利息、聯交所或任何其它市場的徵費以及其他手續費或開支。
15.2 FTFT 或代名人(如適用)有權收取託管費及交易費。客戶可於任何時間向 FTFT 要求索取不時適用之收費表。有關費用和收費如有更改,將不會向客戶發出通知。
15.3 FTFT 有權從賬戶中扣除根據本條應付之所有費用、開支及收費。
16 賬戶之資金
16.1 非 FTFT 與客戶另有協議,就每宗交易而言(除非 FTFT 已代客戶持有現金或證券以完成有關交易交收),客戶須在 FTFT 就某宗交易通知客戶之時或之前:
(a) 向 FTFT 支付可即時動用之資金(包括以港幣以外任何貨幣的款項)或以可交付之方式向 FTFT 交付已十足繳付的具有有效所有權的有關證券;或
(b) 在其他方面確保 FTFT 已收到該等可即時動用之資金或可交付形式之證券。
16.2 倘賬戶中貸項已無足夠資金,或客戶違反其在本協議中須承擔之任何責任,客戶須於 FTFT 提出要求後,立即將根據第 14 或 15 條應付予 FTFT 或代名人(如適用)之所有款項支付或償還予 FTFT。
17 客戶未能提供資金之影響
17.1 客戶於到期日前未能按第 16 條的規定支付款項或交付證券,則 FTFT 有權:
(a) 就購買交易而言,沽售已購入之證券;或
(b) 就沽售交易而言,借入及/或購入證券,以完成交易的交收。
17.2 戶承認並確認,客戶將向 FTFT 承擔及賠償任何因其於規定之交收日到期前未能履行其須承擔之責任或未能支付本協議項下到期應支付予 FTFT 的任何其它款項而產生之損失、費用、收費及支出,確保 FTFT 免受任何損害。
17.3 不減損 FTFT 在第 41.2 條的情況下,客戶同意向 FTFT 承擔及賠償任何因其未能履行對 FTFT 的承諾,向 FTFT 支付作為未來證券買賣之用,可即時動用之資金而產生之損失、費用、收費及支出,確保 FTFT 免受任何損害。
18 借方結餘之利息
18.1 客戶同意就賬戶之任何借方結餘或於任何時間欠付 FTFT 或代名人(如適用)之任何款項支付利息予 FTFT,包括法院對客戶裁定債項後所產生之利息。利息將逐日計算及按 FTFT 可能不時通知客戶之利率及其他條款支付,倘 FTFT 未能作出有關通知,利率則為香港上海匯豐銀行當時所報的港元最優惠利率加不超過 3 釐。
18.2 根據第 18.1 條應付之利息,須於 FTFT 要求客戶時立即支付。逾期未付利息本身亦計付利息,並按複利計算。
19 只適用於現金賬戶
客戶確認本協議僅適用於以現金交易之賬戶。除另有協議外,本協議並無條文規限 FTFT 或任何 FTFT 聯屬公司必須給予或維持任何孖展或信貸安排。
20 貨幣及貨幣匯兌
20.1 賬戶須以 FTFT 所接納之任何貨幣運作。
20.2 倘客戶指示 FTFT 執行任何需進行貨幣匯兌的證券買賣,其費用及任何因有關貨幣匯率波動所產生之損益將完全歸客戶享有及負擔。
20.3 FTFT 毋須事先通知客戶即可將賬戶之款項從任何貨幣兌換至任何其他貨幣,而匯率則由 FTFT 全權按當時貨幣市場匯率酌情釐定。該兌換可就任何交易或計算客戶欠付之任何借方結餘或欠付客戶之貸方結餘等目的而進行。
21 證券保管
21.1 另有任何相反之指示外,FTFT 可酌情決定:
(a) 以客戶或 FTFT 或代名人(如適用)之名義登記為客戶購入之證券(其為可登記之證券);或
(b) 將證券存放及保管於在銀行或其他提供文件保管設施之機構所開設的一個指定的 FTFT 戶口。如屬在香港之證券,則該機構須屬香港證監會所接納的一家保管設施提供者。
21.2 客戶承認及確認並同意不時透過中央結算系統所購入及/或在中央結算系統所持有之證券須根據中央結算系統規則而持有,並受該等規則所規限。
21.3 如客戶有投資者中央結算系統賬戶並指明須在有關之投資者中央結算系統賬戶持有證券,則在本協議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該等證券須被視作為賬戶而持有。客戶須負責有關投資者中央結算系統賬戶之所有費用及開支。
22 在賬戶中持有款項
任何為客戶持有之款項,應不時根據有關的香港法律及規例而持有。FTFT 擁有完全的酌情決定權將客戶的款項存於銀行作儲蓄存款或定期存款,而客戶可在需要時向 FTFT 提取。客戶並明白 FTFT 只會繳付港幣儲蓄存款利息給予客戶。
23 從賬戶提取證券和款項
23.1 在第 23.2 條規限下,FTFT 在收到客戶的指示後可以但沒有義務:
(a) 促成以客戶名義或以客戶所通知作為客戶的被指定人的任何人士名義登記賬戶內其中任何部份的證券,或按指示(如有)將證券的有關所
有權文件交付予客戶或該被指定人;於交付後該等證券不再是賬戶內的其中一部份,而相關風險和費用則由客戶承擔;
(b) 將客戶在指示中具體指明的款項從賬戶調撥到客戶所指示的客戶的銀行賬戶中,而此項轉調視作有效履行對客戶付款的義務。
23.2 FTFT 在第 23.1 條下的義務須受限於本協議的其他規定,特別是 FTFT 有權不時通知客戶訂定行政費用,以及有權要求客戶在提取任何證券和/或款項之前悉數清償所有負債。FTFT 可未經通知客戶而從賬戶貸項結存的款項中清償任何此等負債。
24 向賬戶增撥款項和證券
24.1 客戶可隨時把將記入賬戶的額外款項調撥到或促成調撥到 FTFT。FTFT 在收到有關款項後須貸記入或促成貸記入賬戶內。
24.2 客戶可隨時要求 FTFT 接受交付或轉調之證券,並予以持有作為賬戶之一部份。FTFT 並無責任接受該等要求,倘若其接受,則須持有據此交付或轉調之證券作為賬戶之一部份,而該等證券須受本協議規限。在此情況下,客戶須簽署轉讓過戶文件及/或其他就證券轉調至賬戶及按本協議之規定登記註冊所必需之文件。
25 成交單據和結單
25.1 FTFT 須根據適用的監管規定將有關賬戶的任何證券交易的成交單據和賬戶結單送交客戶
25.2 有關執行客戶指示的成交單據或其確認書以及賬戶結單,除非有明顯的錯誤,否則即成為其所列事項的終局證據,而且於其送交客戶後七個營業日內客戶沒有提出書面異議時即視作已為客戶接納。在受限於第 36 條下,客戶同意倘因客戶延誤或未能向 FTFT 報告其知悉的錯誤而引致任何損失或市場波動,FTFT 概不負任何責任。
26 新上市證券
26.1 倘若客戶要求並授權 FTFT 為其代理為其本身或任何其他人士的利益就於聯交所或其他市場新上市及/或發行的證券申請認購證券(「認購申請」),除非另有協定,客戶須事先核實賬戶內可動用的貸項結餘足以全數支付應支付的認購或購買價款以及所有有關交易收費和佣金「申購費用」。
26.2 若客戶根據本條指示 FTFT 作出認購申請,客戶:
(a) 為 FTFT 的利益向 FTFT 保證 FTFT 或 FTFT 聯屬公司已獲授權代表客戶作出該認購申請;
(b) 保證認購申請衹為客戶的利益而作出,除非是客戶明確要求為其他人士的利益作出認購申請(客戶須向 FTFT 提供該人士的詳細資料),在此情況下客戶保證認購申請祇為該其他人士「某有關人士」的利益而作出;
(c) 保証認購申請是及將是為客戶或某有關人(視屬何情況而定)的利益而作出的唯一申請,而客戶或某有關人士將不會作出任何其他認購申請;
(d) 授權 FTFT 在認購申請表上向聯交所(或其他有關市場)陳述及保證客戶本身沒有以及任何其他人士或某有關人士沒有為客戶的利益提出或擬提出任何其他認購申請;
(e) 承認並確認本條載述的陳述、保證和披露將為 FTFT 在作出認購申請時所倚賴及為證券發行人在決定是否向 FTFT(代表客戶或某有關人士)配發證券時予以倚賴;
(f) 同意向 FTFT 及董事、高級職員、僱員和代理悉數賠償因違反本條所列保證或因錯誤給予授權而產生的或與此有關的任何和一切損失、損害賠償、索償、債務、費用或開支,使其免受任何損害;
(g) 除非另有協定,同意 FTFT 從賬戶中扣除申購費用。客戶承認並確認發行人可拒絕接受認購申請或部份接受認購申請,在這些情況下 FTFT 會將其已從發行人收到的該未被接受認購申請的退款退還存入賬戶。客戶同意若賬戶內可動用的貸項結餘不足以支付申購費用,FTFT 可毋須事先通知而拒絕執行或落實客戶的指示;
(h) 同意 FTFT 將客戶的指示與 FTFT 其他顧客的指示併合一起,向發行人提交單一的成批申請;
(i) 同意 FTFT 作出新上市及/或發行的證券認購申請人須作出的所有陳述、保證和承諾(不論是向有關證券的發行人、保薦人、承銷商或配售代理商、聯交所或任何其他市場或有關監管機構或人士作出)。
26.3 客戶本身須熟悉該新上市及/或發行證券的任何招股章程及/或發售文件和申請表或任何其他有關文件內所載有關新上市及/或發行證券和申請認購該等新證券的所有條件及條款;客戶並同意在與 FTFT 進行的任何此等交易中受該等條件和條款約束。
26.4 客戶承認並確認任何只經營證券業務而客戶可對其行使法定控制權的非上市公司所作出的任何認購申請須視作為客戶的利益而提出的申請。
26.5 客戶承認並知道有關證券認購申請的法律規定、監管規定和市場慣例以及任何特定的證券新上市或發行的要求可能會隨時變更。客戶承諾會依 FTFT不時以其絕對酌情權作出的決定根據該等法律規定、監管規定和市場慣例向 FTFT 提供有關資料,採取進一步措施以及作出其他陳述、保證及承諾。
26.6 就第 26.2(viii)條項下所作出成批申請而言,客戶承認及確認並同意:
(a) 此成批申請可以基於與客戶和客戶的認購申請無關的原因而被拒絕;FTFT 和 FTFT 的代理在不涉及欺詐、疏忽或蓄意失責的情況下毋須因該項拒絕而對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負任何責任;
(b) 若此成批申請是基於本條列陳述和保證被違反或其他方面與客戶有關的因素等情況而被拒絕,客戶會根據第 37 條向 FTFT 賠償。客戶承認並確認客戶亦可能須對受有關違反或其他因素所影響的其他人士負上損害賠償責任;及
(c) 在適用法律的規限下,若此成批申請只是部份被接受,則客戶同意 FTFT 有權依其絕對酌情權分配獲配發的證券,包括在成批申請的所有顧客之間平均分配證券或完全不對客戶分配任何獲配發的證券,而客戶不得就有關認購申請的證券或對另一客戶享有的優先權提出任何申索。由 FTFT 進行的任何此等分配均是最終的,並對客戶有約束力。
27 保密
27.1 在受本條和第 28 條之規限下,FTFT 須將有關賬戶屬機密性質事項的資料保密。
27.2 FTFT 可將該等機密資料提供予其核數師及法律顧問,以及聯交所或為賬戶買賣證券之任何其他市場或證監會,使核數師及顧問得以提供專業服務予 FTFT,以及遵照聯交所或其他市場或證監會對提供資料之規定或要求(不論在法律上是否可執行)。
28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28.1 客戶(如屬個人)已被要求提供關乎本協議之個人資料與及(如屬公司客戶)就可以發出賬戶之指示或就賬戶享有商業或經濟上利益或為賬戶之交易承擔商業或收益風險之客戶之任何董事、高級職員、僱員、獲授權簽署人、合夥人、股東、其他人士或開立賬戶之代理人或 FTFT 或 FTFT 聯屬公司之任何僱員或僱員之親屬(「有關人士」)而產生之此等個人資料(所有該等有關人士的資料在本協議中被界定為「資料」)。資料將用作開立及操作賬戶以及實施或執行本協議之所有條文及第 28.3 條所述之用途。
28.2 客戶必須提供 FTFT 所要求之所有資料,如未能提供所要求的資料,可能會導致 FTFT 無法開立或操作賬戶。
28.3 時提供之資料之用途以及任何與其有直接關係之用途如下:
(a) 履行客戶之指示或回復由客戶所提出之查詢,不論有關指示或查詢是由客戶或其代表發出或提出;
(b) 根據任何其他協議之條款提供其他經紀服務、投資管理、資產管理服務、信貸、財務、外匯、被指定人服務或任何相關服務,而不論該等服務是由 FTFT 或任何 FTFT 聯屬公司或第三方所履行;
(c) 作為任何集團投資計劃之代表、經理或分銷商或以其他身份,處理參與該計劃之申請,而該等資料將為該集體投資計劃或其他與該集體投資計劃及該計劃所持有投資有關事項的記錄之其中一部份;
(d) 進行信用查核或協助其他財務機構進行信用查核;
(e) 為客戶設計其他產品及服務,並推廣 FTFT 或任何 FTFT 聯屬公司之現有及日後之任何產品或服務;
(f) 作為 FTFT 及/或代名人(如適用)之業務記錄之其中一部份;
(g) 履行香港或其他有關司法管轄區之任何法律、政府或監管規定,包括任何披露或通知規定(若 FTFT 或任何 FTFT 聯屬公司或其他類別之資料收受人受該等規定所規限),亦包括向任何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商品交易所或類似機構作出披露,或根據適用於任何該等交易所成員的規則而作出披露的規定。
6 FTFT28.4 客戶不可撤銷地授權 FTFT 及各 FTFT 聯屬公司,在無需進一步通知客戶或取得客戶同意下,以其認為合適之方式向下列任何或全部人士披露任何資料(為清楚起見,包括有關客戶之財務狀況及投資目的,及/或賬戶及/或客戶與任何 FTFT 聯屬公司之業務,或客戶於任何 FTFT 聯屬公司所開設之任何其他戶口及/或任何有關人士之資料):
(a) 任何 FTFT 聯屬公司及任何此等人士之董事、高級職員及職員;
(b) FTFT 或任何 FTFT 聯屬公司之任何權利及義務之任何實際或建議承讓人,或與客戶有關之人士的權利分享人或再分享人或受讓人;
(c) 行政、電信、電腦、付款或證券結算或其他與開立賬戶及賬戶運作有關之服務或推廣與賬戶有關之服務之任何代理、被指定人、承包商、第三方服務提供者或就賬戶內的任何證券對接收資料的任何人士提供服務的其他提供者或登記處或中央證券存託機構;
(d) 對 FTFT 或任何 FTFT 聯屬公司規管或管轄之任何有關政府、監督或監管機構或法院,包括但不限於聯交所及證監會;
(e) 第 27.2 條所述之任何人士;
(f) 根據任何適用的司法管轄區發出之傳票或其他司法程序而須接收該等資料之任何人士;
(g) 第 30 條所述之任何人士;
(h) 客戶擬與其進行交易之任何財務機構;
(i) 根據任何適用的司法管轄區之法律而須接收該等資料之任何人士;及
(j) 任何擔保人
28.5 客戶授權 FTFT 向任何債項追收公司報告客戶的財務狀況以及交易和付款記錄,以追收於任何時候賬戶的任何借項結餘或任何欠付 FTFT 或代名人(如適用)的任何款項。
28.6 客戶同意 FTFT 可將任何該等資料轉移予任何人士而 FTFT 已獲授權按第 28.4 條向該任何人士披露該等資料,而不論該人士的主要營業地點是在客戶居住國以外的地方或該等資料在披露後將全部或部份在客戶居住國以外的地方由該人士收集、持有、處理或使用,也不論該等資料是以其他方式轉移予在香港以外地方的任何人士。
29 查閱由 FTFT 持有的資料
29.1 客戶(如屬個人)或 FTFT 持有其資料的任何其他個人有權在向 Data Privacy Officer (地址為香港中環花園道 3 號亞太金融中心 40 樓)送交書面要求後,根據及受限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規定查閱及更改由 FTFT 持有關於他們的任何個人資料。
29.2 FTFT 有權就處理任何資料查閱要求收取合理費用。
30 授權進行信用調查
客戶授權 FTFT 和任何 FTFT 聯屬公司不時與其認為為了使 FTFT 能夠開立和維持賬戶而必需或可取的(香港和海外)信用諮詢機構、信用局及其他信息來源聯絡,請其對客戶進行信用調查或核查,以核實客戶的財務狀況和投資目標。
31 FTFT 可能有利益關係的交易
31.1 客戶應留意,如果 FTFT 或代名人(如適用)就證券收到的股息、利息、分派、權利或證券多於 FTFT 按本協議規定需要分派給客戶的數量,FTFT 不必就超額部份的股息、利息、分派、權利或證券對任何客戶承擔進一步的法律責任;FTFT 應獲得授權將上述超額部份款項連同利息或其累計的其他分派留為己用。
31.2 客戶授權 FTFT 從事下述行為:
(a) 以任何身分代表任何其他人行事;或
(b) 為 FTFT 本身買入、持有或買賣任何證券,即使賬戶內可能也有同一類證券;或
(c) 為賬戶買入 FTFT 為其本身持有的、或 FTFT 聯屬公司為其本身持有的、或由 FTFT 或 FTFT 聯屬公司的任何其他顧客所持有的任何證券,前提是對客戶來說,購買的條款無論如何不遜於如果與 FTFT、FTFT 聯屬公司及 FTFT 或 FTFT 聯屬公司顧客以外的一方進行上述交易的話原可採用的購買條款;或
(d) 將構成賬戶一部份的證券售予 FTFT 本身或任何 FTFT 聯屬公司本身,或售予 FTFT 或 FTFT 聯屬公司任何其他顧客本身,前提是對客戶來說,出售的條款無論如何不遜於如果與 FTFT、FTFT 聯屬公司及 FTFT 或 FTFT 聯屬公司顧客以外的一方進行上述交易的話原可採用的出售條款;或
(e) FTFT自行抵消或代表任何FTFT聯屬公司或FTFT的其他顧客抵消客戶的買賣指令。
31.3 FTFT 不必另行向客戶披露本條所述 FTFT 在其中有利益關係的交易,也不必就客戶向 FTFT 或任何 FTFT 聯屬公司提出的、與本條所述 FTFT 在其中有利益關係的交易有關的申索對客戶承擔法律責任,這些申索包括但不限於對 FTFT 或任何 FTFT 聯屬公司所賺得或收到的佣金、盈利、退款或其他利益的申索。
31.4 在遵守適用法律和規例的前提下,FTFT 有權就其根據本協議代表客戶與任何人達成的交易索取、收受和保留任何利益,包括就上述交易收到的任何佣金、退款或類似的款項,以及經紀或其他代理對其顧問標準佣金的退款。在遵守適用法律和規例的前提下,FTFT 還有絕對酌情權決定是否就其根據本協議條款和條件代表客戶與任何人達成的交易提出給予任何利益,包括與上述交易有關的佣金或類似款項的利益。
31.5 除非客戶以書面作出別的指示,否則 FTFT 可以將客戶的買賣指令與其本身的買賣指令或任何 FTFT 聯屬公司或 FTFT 其他顧客的買賣指令合併處理。
客戶同意,如果證券的數量不足以滿足合併之後的客戶指示,證券的買賣數量應依照 FTFT 收到指示的先後次序分配予有關的顧客。
32 CUSTODY OF 證券的保管
32.1 如果證券以 FTFT 或代名人(如適用)的名義登記,FTFT 應盡合理的努力,將 FTFT 或代名人(如適用)就上述證券所收到的書信通知客戶,除非 FTFT 欺詐或故意失責,否則 FTFT 不必為收不到上述書信、書信轉達上的延誤或沒有及時轉達書信以便客戶有足夠時間發出指示的情況承擔法律責任。如果證券發行人或中央結算系統直接將書信發給客戶而不發給 FTFT 或代名人(如適用),FTFT 和代名人(如適用)均不必為客戶收不到上述書信或遲了執行或沒有執行客戶就有關書信發出的指示而承擔法律責任。
32.2 除非依照客戶的書面指示辦理,並且遵守 FTFT 當時為了其本身及代名人(如適用)的利益可能規定的彌償條件、費用補償條件及其他條件,否則 FTFT不負責而且不得查詢或參與任何會議或安排,或採取與此有關的任何積極行為,也不負責而且不得促使代名人這樣做(如適用)。
32.3 FTFT 獲得授權親自或指示代名人從事下述與以 FTFT 或代名人(如適用)名義登記的證券有關的行為:
(a) 要求支付和收取證券的所有利息、股息、其他款項或分派。凡是以現金股息或其他形式派發的股息,FTFT 如果事前沒有收到客戶的相反書面指示,FTFT 獲得授權代表客戶選擇和收取現金股息。如果產生有關股息、分派或其他利益的證券是 FTFT 為顧客持有的較大宗相同證券中的一部份,客戶應按其持有的證券在該較大宗證券總數中所佔的份額或百分比享有有關的股息、分派或其他利益。如果客戶在某些情況下應得的證券為零碎證券,FTFT 有權以其認為適當的方式將上述零碎權利向下化整,將上述零碎權益留給自己;
(b) 在收到期滿時或(如果發行人在期滿前要求贖回證券的話)贖回時應付的款項後交還證券,前提是如果發行人在期滿前要求贖回證券,除非在贖回要求提出後,客戶以書面請 FTFT 將證券交付贖回,否則 FTFT 和代名人(如適用)沒有義務或責任這樣做;
(c) 如果就任何證券應向客戶支付或由客戶享有的款項可以多於一種貨幣支付,則以法律所允許的而且是 FTFT 單獨不受約束地酌情決定的該種貨幣收取上述款項;
(d) 代表作為所有人的客戶填妥、交付法律所規定的任何與證券有關的所有權證書;
(e) 單獨不受約束地酌情決定是否遵守現行有效或今後生效的任何下述法律、規例或命令,該等法律、規例或命令規定證券有人有責任採取或不採取與證券有關的或與證券的已付款、分派或應付款有關的任何措施;
(f) 將與證券有關的任何中期或臨時文件換成最終文件;
(g) 支付任何被押記證券的催繳款或其他應付款,但本協議的條款不要求 FTFT 用其本身的款項支付。
32.4 在遵守第 36.2 條規定的前提下,FTFT 根據本條規定保管的證券,其風險由客戶單獨承擔,除非有關損失或損壞是由於 FTFT 嚴重疏忽或欺詐而直接導致的。
32.5 所有客戶戶口內的證券均受制於 FTFT 的全面留置權,以確保客戶履行對 FTFT 承諾代客戶買賣證券而產生的責任。
33 客戶不得把賬戶押記予任何第三方
客戶同意不出售、給予相關選擇權或以其他方式處理賬戶或存放在賬戶內或為賬戶持有的任何證券、應收款或款項,未經 FTFT 同意不在賬戶或上述證券、應收款或款項之上設定或容許存在押記、質押或其他產權負擔,也不會宣稱這樣做。
34 賬戶的抵消和合併
34.1 不論本協議或任何 FTFT 聯屬公司與客戶或任何客戶集團公司或擔保人達成的任何其他協議有何規定,客戶(代表其本人及任何客戶集團公司或擔保人)不可撤回地指示 FTFT(代表其本人及作為代表任何 FTFT 聯屬公司的代理)將存放在賬戶或於 FTFT 或任何 FTFT 聯屬公司開立的任何其他戶口內或為了賬戶或該等其他戶口持有的證券、應收款或款項予以抵消、扣留、運用和/或過戶(視情況而定),以抵消及償還任何負債的全部或部份。
34.2 在無損本條一般性的原則下,如果客戶或任何客戶集團公司在 FTFT 或 FTFT 聯屬公司開立的戶口超過一個,FTFT 或 FTFT 聯屬公司可以隨時不經通知客戶便將所有這些戶口或其中任何幾個戶口合併,並將任何一個或幾個戶口內的任何貸方結餘款予以抵消或過戶,以清償任何其他戶口欠 FTFT 和FTFT 聯屬公司的任何性質的義務或債務。
35 賬戶押記
35.1 客戶茲授予對賬戶和賬戶內的證券,衍生工具和/或款項的第一個固定押記,作為一經要求立即支付及償還所有負債以及履行客戶在本協議項下所有義務(包括強制執行本協議和押記的法律費用)的持續抵押。
35.2 當發生第 41.1 條規定的任何違約事件時:
(a) 押記可以立即強制執行;而且
(b) FTFT(或在適當情況下是依 FTFT 指示行事的代名人)可以不經通知客戶便即:
(i) 將賬戶內的全部或部份款項予以挪用、過戶或抵消,以支付或清償按本協議規定獲得抵押的任何負債;和/或
(ii) 按照當時的市場價格,以 FTFT 認為適合的方式將被押記證券或其部份作為一個整體或分成部份出售或處置(不論是立即付款交貨還是分期付款交貨)。如果被押記證券並非全部出售或處置,FTFT(適當情況下可以是代名人)可以憑 FTFT 的絕對酌情權選擇出售或處置哪些被押記證券。在遵守第 36.2 條的前提下,FTFT 不必:
(ii.i) 對由此引起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不論這些損失是如何產生的;也不必
(ii.ii) 交出 FTFT(適當情況下可以是作為其代理的代名人)和/或任何 FTFT 聯屬公司賺得的任何盈利。
35.3 如果出售或處置被押記證券所得並不足夠,客戶茲承諾一經要求立即補足並向 FTFT 支付不足之數。
35.4 行使或強制執行押記所得的款項應用於按 FTFT 以其絕對酌情權決定的先後次序償還客戶或任何客戶集團公司的負債。
35.5 押記是在任何 FTFT 聯屬公司現在或今後憑本協議或其他文件持有的由客戶或任何客戶集團公司所提供的任何押品或其他抵押之外附加的,對該等
押品或抵押沒有損害。押記是一項持續的抵押,即使期間支付或清償了客戶或任何客戶集團公司所欠款項的全部或部份,押記仍然有效。在無損上述規定的前提下,押記在本協議終止後仍然存在並繼續具有十足效力和作用,直至客戶和任何客戶集團公司償清了對 FTFT 和 FTFT 聯屬公司的所有債務為止。
35.6 根據押記變現的一切款項可存放及貸記在一個暫記賬戶內,存放期限由 FTFT 或有關的 FTFT 聯屬公司以其絕對酌情權決定。FTFT 或有關的 FTFT 聯屬公司其間沒有義務將該等款項或其中部份用於清償客戶或任何客戶集團公司到期應付予或虧欠 FTFT 或任何 FTFT 聯屬公司的任何款項或債務。
35.7 押記不得通過修訂或更改本協議或因為客戶或任何客戶集團公司清算、無力償債或破產而解除。如果客戶是一個合伙,該合伙一旦解散,押記應適用於以該合伙名義產生的所有債務,直至收到實際解散通知為止。如果合伙僅因為有一名或數名合伙人加入而解散,押記應持續,除了適用於當時已解散合伙的債務之外,押記還適用於由新合伙人組成的合伙,如同該合伙沒有發生過變化一樣。
36 法律責任的免除
36.1 對於與賬戶內的或由 FTFT 或代名人(如適用)為賬戶持有的證券有關的一切催繳款、分期款項或其他付款、無論 FTFT,代名人(如適用)還是任何其他 FTFT 聯屬公司均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36.2 如果客戶或任何客戶集團公司受到任何因 FTFT、代名人(如適用)或任何其他 FTFT 聯屬公司的作為或不作為而起的或與該作為或不作為有關的損失或損害,除非該損失或損害是 FTFT 或(視情況而定)有關的 FTFT 聯屬公司欺詐、故意失責或疏忽所造成的,否則無論 FTFT、代名人(如適用)還是任何其他 FTFT 聯屬公司或他們的任何高級職員、僱員或代理均不就該等損失或損害對客戶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36.3 對於因為身為公司、合伙或受託人的客戶因違反了有關賬戶操作、擬為賬戶取得或處置證券的性質、取得或處置證券的條款或對客戶的交易行為有任何影響的限制、局限、禁止規定或條件而產生的一切損失、費用或開支,FTFT 不承擔法律責任。不論 FTFT 有否因為收到客戶的公司章程細則、合伙協議、信託契約或通過其他途徑而獲悉該限制局限、禁止規定或條件,本條文照樣適用。
8 FTFT37 客戶作出的彌償
客戶同意就與下述各項有關的一切訴訟、程序、申索、要求、債務、損失、費用和開支向 FTFT、代名人(如適用)、任何 FTFT 聯屬公司及他們的董事、高級職員、僱員和代理作出彌償,令其免受損失:
(a) 上述各方於本協議項下職責的履行或酌情權的行使;或
(b) 客戶違反客戶對 FTFT 或任何 FTFT 聯屬公司的義務,包括代理人的任何作為:或
(c) 客戶所作的任何陳述或保證失實或不準確或變為失實或不準確;或
(d) 任何 FTFT 聯屬公司為收取客戶欠任何 FTFT 聯屬公司的債務而產生的任何費用;或
(e) 因為客戶沒有確認或遲了確認 FTFT 的指示,或因為客戶沒有或遲了就客戶的投資者中央結算系統賬戶(如有)採取或不採取任何其他行動而產生的任何費用;
(f) 如第 17.2 條所規定。
38 適用規則和規例
依照客戶指示從事的所有證券交易會遵守適用於 FTFT 的一切法律、規則、規例和指示。這包括聯交所和香港結算的規則,以及聯交所、香港結算及任何其他市場的章程、規例、附例和慣例。FTFT 根據該等法律、規則和指示從事的一切行為對客戶有約束力。
39 客戶的陳述和保證
39.1 客戶向 FTFT 陳述、保護和承諾:
(a) 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在開戶資料表格或任何問卷內提供的所有書面或口頭答覆,或在開立賬戶時或其後提供的其他資料(不論是直接向FTFT 提供還是向 FTFT 的任何代理或代表提供從而向 FTFT 披露)在每個要項上均是真實、完整、正確和準確的;
(b) 除非客戶按第 6 條規定指定了有酌情權的代理人,否則客戶將是所有交易指示的最終發出方。如果是聯名客戶。兩位客戶均視為指示的發出方;
(c) 客戶以賬戶實益擁有人的身分為其本身進行交易,除非賬戶是由受託人或一家擔任被指定人的公司所開立的,而且在開戶資料表格內作了披露,否則除客戶之外沒有其他人對存放在賬戶內或為賬戶持有的證券擁有任何權益;
(d) 除非賬戶是由受託人或一家擔任被指定人的公司所開立的,而且在開戶資料表格內作了披露,否則客戶作為實益擁有人,對客戶指示FTFT 按本協議規定為賬戶出售或作其他處置的所有證券擁有或將會擁有妥善而沒有產權負擔的所有權;
(e) 除非開戶資料表格內另有說明或客戶在進行任何交易之前另行向 FTFT 發出明確書面通知,否則賬戶每宗交易的商業和經濟利益由每位客戶單獨享有,賬戶每宗交易的商業和經濟風險由每位客戶單獨承擔;
(f) 除非 FTFT 就第 11 條下行使其酌情權,否則給予出售證券的指示,皆並非一項要求賣空的指示;
(g) 簽署本協議所必需的和在任何市場上從事任何證券或衍生工具交易所必需的一切同意或授權均已取得而且具有十足效力和作用;
(h) 客戶具有授權、權力和法定身分去開立賬戶、通過 FTFT 買賣證券和履行其在本協議下的義務,本協議構成對客戶有效和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義務;
(i) 除非客戶以某合伙的名義或為了某合伙開立賬戶,而且在開戶資料表格內作了有關說明,否則客戶便不是以合伙的身份持有賬戶;
(j) 如果客戶以某合伙的名義或為了某合伙開立賬戶,而且在開戶資料表格內作了有關說明,客戶由開戶資料表格內點名的各個合伙人組成,此外再無其他人。該合伙的組成方式規定全體合伙人須為合伙的債務承擔共同及各別的法律責任,與該合伙有關的其他一切資料均是真實正確的。
39.2 客戶確認 FTFT 可以依賴開戶資料表格內提供的資料,直至 FTFT 收到客戶的書面通知,表示開戶資料表格所載資料有改變為止。
40 提供資料
40.1 客戶承諾,一旦先前向 FTFT 提供的客戶資料有改變,客戶將立即通知 FTFT。
40.2 FTFT 承諾,一旦本協議內向客戶提供的與 FTFT 有關的資料有任何重要改變,FTFT 將會通知客戶。
40.3 FTFT 承諾盡最大努力,在客戶提出要求時向客戶提供不時為賬戶買賣的衍生工具的產品規格、章程或其他要約文件。
41 客戶失責
41.1 以下任何一種事件均構成違約事件(“違約事件”)
(a) 客戶沒有依照本協議規定向 FTFT 支付證券的購買價款或其他應付款項,或者沒有依照本協議規定向 FTFT 提交任何文件或交付任何證券;
(b) 有人提出針對客戶(如為聯名戶口,則針對任何客戶)的破產、清盤申請或展開類似的法律程序,如果客戶包含兩人或以上,則有人針對其中任何一人提出上述破產、清盤申請或展開類似法律程序;
(c) 賬戶被扣押;
(d) 客戶沒有妥善履行或遵守本協議任何條款;
(e) 本協議或根據本協議提交 FTFT 的任何文件內所載的任何陳述或保證不正確或變為不正確;
(f) 客戶根據本協議開立賬戶所需的任何同意或授權被全部或局部徹銷、暫時中止、終止或不再具有十足效力和作用;或
(g) 發生了任何 FTFT 單獨認為有可能危及 FTFT 或任何 FTFT 聯屬公司在本協議項下權利的事件。
41.2 如果發生違約事件,FTFT 可以單獨酌情決定:
(a) 取消代表客戶作出的任何或所有尚未執行的買賣指令或任何其他承諾;
(b) 終止 FTFT 和/或任何 FTFT 聯屬公司與客戶之間的任何或所有合同;
(c) 在某交易所出售證券,從而把在 FTFT 的持倉結清,把所得款項用於償付所有未償負債,包括 FTFT 在轉讓或出售賬戶內所有或任何證券或財產時或在完善其所有權時正當產生的所有費用、收費、法律費用和開支,包括印花稅、佣金和經記費;
(d) 提取就客戶涉及賬戶的債務向 FTFT 和/或任何 FTFT 聯屬公司提供的任何抵押;
(e) 行使本協議或其他文件所賦予的賬戶抵消權或合併權;和/或
(f) 立即關閉賬戶。
一旦發生違約事件,客戶在本協議下到期應付予 FTFT 或欠 FTFT 的所有款項立即到期並應予支付。
41.3 如果按本條規定進行任何銷售行為:
(a) 祇要 FTFT 已盡合理努力按當時可得的市場價格出售或處置證券或其任何部份,FTFT 便不必對因此而產生的任何損失負責,不論有關損失是如何產生的;
(b) FTFT 有權酌情決定自行保留證券或其任何部份,或按可得市場價格把證券或其任何部份售給或處置給任何人,而不必對因此而產生的損失負責,不論有關損失是如何產生的;也不必交出 FTFT 和/或任何 FTFT 聯屬公司所賺得的任何盈利;及
(c) 如果銷售所得款項淨額不足以償付客戶尚欠 FTFT 的全部餘額,客戶同意向 FTFT 支付差額。
42 進一步保證
42.1 客戶向 FTFT 承諾,客戶會從事或簽署 FTFT 認為是實施和強制執行本協議所必需或適宜從事或簽署、因而要求客戶從事或簽署的一切行為、契據、文件或事情,包括但不限於由客戶簽署一份不可徹回的授權書,指定 FTFT 為客戶的合法受權人,負責代表客戶從事和簽署 FTFT 認為是實施和強制執行本協議所必需或適宜從事或簽署的一切行為、契據、文件或事情。客戶同意在 FTFT 要求下追認或確認所從事或簽署的上述一切行為、契據、文件或事情。
42.2 客戶同意從事必要的或 FTFT 認為適宜從事的行為和事情、簽署必要的或 FTFT 認為適宜簽署的文件,以追認或確認 FTFT、FTFT 聯屬公司或經他們任何一方指示的任何其他實體正當運用本協議或根據條款書簽訂的任何協議或與賬戶有關的任何協議所賦予的任何權利或權力從事的任何行為。
43 進一步抵押
如 FTFT 有此要求,客戶應自行或促使 FTFT 認為可接受的人士,按照 FTFT 滿意的條款,就客戶在本協議項下義務或與賬戶有直接或間接關係的義務提供進一步的抵押。
44 關閉賬戶
賬戶在下述情況下關閉:
(a) 客戶提前至少七個營業日通知 FTFT 關閉賬戶,而且客戶沒有尚未清償的負債;
(b) 由 FTFT 酌情決定關閉賬戶,包括但不限於在賬戶連續三個公曆月沒有活動、沒有存放證券也沒有進行任何交易的情況下決定關閉;
(c) 依第 41.2 條規定關閉;
(d) 如果 FTFT 代客戶持有證券,FTFT 須提前至少七個營業日通知客戶關閉賬戶。在其他情況下,FTFT 可以酌情決定關閉賬戶而不必事先通知客戶。
45 關閉賬戶的手續
45.1 關閉賬戶時,除非 FTFT 與客戶另有協議,否則 FTFT 應:
(a) 將賬戶內所有款項兌換成港幣(如果 FTFT 單獨酌情決定這樣做);
(b) 將一切被押記證券變現;
(c) 在符合本協議條款規定的前提下,根據客戶指示把賬戶內任何結餘付予客戶;
(d) 除非客戶有別的指示,否則會按郵寄地址把 FTFT 或代名人(如適用)在賬戶內持有的證券的一切所有權文件(適當情況下包括股票過戶證明)寄交客戶,郵寄的風險和費用由客戶承擔;
(e) 簽署將所持有證券過戶和登記到客戶或客戶指定人名下(在符合上文(c)段規定的前提下)所需的一切文件,有關費用和開支由客戶承擔。在進行上述過戶之前,FTFT 或代名人(如適用)有權收取一切費用及按本協議規定從事其他行為。除上文規定者外,本協議內容並未要求 FTFT 接受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證券的指示。如果 FTFT 接受任何這些出售或處置證券的指示,則本協議條文適用於該等出售或處置證券的指示。
45.2 本協議的有效期至賬戶內所有證券均已調出、應付予客戶的所有款項均已付清和客戶履行了對 FTFT 的全部義務之後止。
46 共同法律責任
46.1 如果賬戶由兩人或以上共同開立,各開戶人之間為聯權共有人關係,具有生存者取得權,而且:
(a) 上述每一人應與其他所有人一起、共同和各別地為他們之中任何一人對 FTFT、代名人或任何 FTFT 聯屬公司承擔的與賬戶有關的法律責任負責;
(b) 上述每一人均受到約束,其簽署開戶資料表格即證明其同意受到約束;
(c) 在不影響任何其他人法律責任的範圍內,FTFT 有權個別與上述每一人處理任何事情,包括其中任何人的法律責任的履行;
(d) FTFT 沒有義務查詢或監督上述各人之間的款項如何分配。
46.2 如果上述任何一人去世:
(a) 賬戶應代表(各)生存者持有並按(各)生存者的指示操作。如果上述人士全部去世,應按能出具最後一名生存者的遺囑認證書或遺產管理書的最後一名生存者的(各)法律代表的指示操作賬戶;
(b) (各)生存者應將其中一人去世的消息以書面通知 FTFT,並附上有關證據的副本一份;
(c) FTFT 無須核實所提供證據的真實性。
47 FTFT 作為代理
客戶同意,如果 FTFT 以代理身分強制執行任何 FTFT 聯屬公司與本協議有關或直接或間接與賬戶有關的權利,客戶無權對指定 FTFT 為代理一事提出爭議。
48 約束繼承人的條款
48.1 FTFT 和客戶的繼承人、核准受讓人和遺產代理人(如適用)受本協議的約束並享有本協議的利益。
48.2 如果一名單獨的客戶去世,FTFT 在收到該客戶代表的通知後,可酌情決定關閉賬戶或暫停賬戶的操作。FTFT 收到令其在合理程度上滿意的證據,證明該客戶已經去世以及證明該客戶的遺產代理人經正式委任之前,FTFT 沒有義務按照該客戶遺產代理人的通訊辦事。
49 過戶
如果客戶指示 FTFT 代表客戶安排將客戶在其他人處開立的其他戶口內存放的證券或款項轉移至賬戶內,FTFT 沒有義務接受該指示。如果 FTFT 接受指示,FTFT 只限於對其實際為賬戶收到的證券和款項承擔法律責任,而不對過戶來源方的任何延誤或不作為承擔法律責任。客戶應以 FTFT 規定的形式和方式發出辦理證券和款項過戶所需的一切指示和授權,並須遵守本協議規定。FTFT 不負責收取過戶證券在 FTFT 實際收到證券之日以前所產生的任何股息或其他權利。
50 轉讓
50.1 未經 FTFT 書面同意,客戶不得轉讓、押記或以其他方式處置與賬戶或本協議有關的權利義務。
50.2 FTFT 可以向客戶發出書面通知,向任何人轉讓 FTFT 在本協議項下的全部或部份權利義務。
51 可分割性
本協議每一條款均與別的條款不同,可與別的條款分開。如果任何一項或數項條款或某條款的任何部份不合法、無效或不能強制執行,或變成不合法、無效或不能強制執行,其餘條款或有關條款的其餘部份不受任何影響。
52 通知
52.1 除非客戶有別的指示,否則客戶同意可以用預付郵資的方式把規定提供或允許提供的所有通訊和文件(包括第 25 條規定的賬戶成交單據和結單) 寄到郵寄地址。
52.2 給 FTFT 的通知應寄到 FTFT 的註冊辦事處或通知客戶的其他地址。
52.3 所有通訊和文件視同於下述時間收到:
(a) 以預付郵資方式郵寄的,於發件二十四小時之後視同收到;
(b) 以專人送遞或經傳真、電話或電郵傳送的,於發件時視同收到。
53 本協議的修訂
53.1 FTFT 可不時以書面通知客戶修訂本協議;有關修訂即對客戶有約束力。
53.2 如果除了在聯交所買賣的證券之外,還可以為賬戶從事其他證券的交易,FTFT 可以在本協議簽署時或其後向客戶發出通知,決定適用於該等證券交易的額外條款或其他條款。本協議應按這些條款涉及該等證券的內容作出更改,有關更改不需要得到客戶同意,自賬戶開立日或有關通知發出日(以適用者為準)起生效。
54 管轄法律
本協議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津管轄,並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解釋。
55 仲裁
55.1 如果 FTFT 選擇這樣做,一切因本協議、本協議的違反或無效而起或與本協議、本協議的違反或無效有關的爭議、爭執或申索應根據現行有效的聯合國國際委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以仲裁解決。仲裁員的委派機關為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仲裁地點在香港的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仲裁使用語言為英語。
55.2 客戶和 FTFT 茲同意,本協議視為《仲裁條例》(香港法例第 341 章)所指的國際仲裁協議,上述條例的 IIA 部因而適用於本協議和根據本協議進行的一切仲裁。
56 司法管轄權
如果 FTFT 不選擇以仲裁方式解決爭議、爭執或申索,客戶服從香港法院的非專屬司法管轄權。
57 風險披露聲明
FTFT 提請客戶注意附錄三所載的風險披露聲明。客戶同意閱讀風險披露聲明、提問題以及在必要時徵求獨立顧問意見。
58 全部協議
本協議載明了 FTFT 和客戶有關賬戶開立和操作的全部協議和諒解。
59 協議生效
客戶明白,須持 FTFT 的一名董事或指定的高級職員在開戶資料表格內簽署,以示 FTFT 接納和同意本協議之後,本協議才能生效。
附錄一
孖展交易證券賬戶補充條款
本孖展交易賬戶補充條款的制定,是為了對 FTFT 及客戶之間所定的現金交易證券協議作出補充,使客戶的賬戶得以進行孖展交易(“孖展交易”),FTFT 並同意應客戶的要求授予客戶信貸便利(“孖展貸款”)作證券交易之用。假如現金交易證券協議與本孖展交易賬戶補充條款出現不一致的地方時,以後者的規定為準。
1 定義
1.1 除非另有特別指明,否則在孖展交易賬戶補充條款中界定有詞語,其含義與在現金交易證券協議中的相同。
1.2 凡提述現金交易證券協議中的“賬戶”時,應視為已包括根據本孖展交易賬戶補充條款開立的孖展賬戶。
1.3 抵押品”指當 FTFT 根據現金交易證券協議接受抵押品作為客戶履行義務的保證時,客戶於現時或之後任何時間存放、轉移或促使轉移至 FTFT、其聯屬公司或被指定人,或由 FTFT、其聯屬公司或被指定人持有,或轉移至任何其他人士或由任何其他人士持有的所有款項和證券。抵押品包括為任何目的由 FTFT 或其聯屬公司不時管有、保管或控制的款項和證券 (當中包括任何附加或替代證券,及與任何該等證券或附加或替代證券有關的贖回、紅利、特惠、優先權或其他於任何時間產生的所有已付或應付的股息或利息、權利、權益、款項或財產)。
1.4 “信貸上限”指 FTFT 不時決定授予客戶的孖展貸款最高金額。
1.5 “孖展比率”指按客戶向 FTFT 提供的抵押品市值計算的某一個百分比,客戶可按該比率向 FTFT 貸款(或是取得其他形式的財務通融)。
2 孖展貸款
2.1 孖展貸款是根據本孖展交易證券賬戶補充條款,FTFT 不時向客戶發出的孖展要約函件及本協議的條款(合稱“孖展貸款條款”)而向客戶提供。除第 3.1 條另有規定外,客戶同意只在 FTFT 或其聯屬公司為客戶購入或持有證券時才使用孖展貸款。
2.2 在受下述第 2.4 條規限的前提下,FTFT 可授予客戶孖展貸款,最高貸款額可達到不時通知客戶的信貸上限。FTFT 可不時籍發給客戶通知來修改向客戶提供的信貸上限和孖展比率。在任何時候,抵押品的市值最終須由 FTFT 確定,而 FTFT 在參照聯交所、香港結算、證監會或其他監管機構的規則、規例和不時作出的有效解釋以及香港或其他司法管區的適用法律和規例後,有權對該市值作出折價或其他的調整。即使 FTFT已經告知客戶其信貸上限,FTFT 仍有權向客戶提供超出該信貸上限的孖展貸款,客戶並同意其有責任根據第 6.1 條的規定償還所有 FTFT 向其提供的任何孖展貸款。
2.3 客戶指示並授權 FTFT 可以在孖展貸款中提取款項,就客戶所購入的證券,或就 FTFT 或其聯屬公司按客戶持倉量所要求的按金維持責任,或就償還任何欠 FTFT 或其聯屬公司的傭金或其他費用和開支(包括與變賣抵押品有關的費用和開支),清償欠付 FTFT 或其聯屬公司的任何款項。
2.4 FTFT 在任何時間均無義務向客戶提供任何孖展貸款。特別是,假如發生下列任何情況,FTFT 將停止向客戶提供任何孖展貸款:
a. 客戶違反任何孖展貸款條款中的規定;或
b. FTFT 認為客戶的財政狀況現時或已經出現重大的不利轉變,或是認為任何人士的財政狀況現時或已經出現重大的不利轉變,而該等轉變可導致客戶在履行孖展貸款條款下的責任和義務方面受到重大的不利影響;或
c. 倘繼續提供貸款,將會超出適用的信貸上限;或
d. FTFT 在慮及保障其自身利益時,認為此一做法是謹慎或合宜的。
2.5 如客戶對 FTFT 仍有負債,FTFT 有權隨時及不時拒絕讓客戶提取任何或所有抵押品。客戶若未事先取得 FTFT 的書面同意,無權從賬戶中提取任何抵押品,不論是部份還是全部。此外,FTFT 為客戶出售證券後的所有收益,在減去經紀費和其他適當費用後,須首先存入孖展賬戶中供償還孖展貸款之用。
2.6 在 FTFT 要求客戶需要就孖展貸款提供充足抵押時,客戶須應 FTFT 或其聯屬公司要求,將款項、證券及/或其他資產,按 FTFT 指定的數目和方式,於指定的時間內存進指定的賬戶中作按金之用(此一通知稱為“補倉通知”)。客戶依補倉通知繳付按金,須按 FTFT 的規定,支付已經過結算的資金、或存放證券、及/或存放客戶其他擁有妥善所有權且無產權負擔的資產。除非客戶於指定的時間內切實履行補倉通知內的要求,否則 FTFT 並無義務執行客戶的孖展證券買賣指示或對該指示作出任何回應。
2.7 FTFT 如須向客戶發出補倉通知,須盡力並從速與客戶聯繫。FTFT 可通過客戶提供的電話號碼及/或以郵寄,傳真或其他方式將補倉通知發給客戶。客戶同意如 FTFT 不能和客戶聯絡上或客戶未能收到任何書面通知,補倉通知可當作已妥當地通知了客戶。
2.8 客戶倘違反本孖展交易證券賬戶補充條款第 2.6 條的規定,將構成現金交易證券協議第 45 條下的違約事件。
2.9 客戶同意就向其提供的孖展貸款按日支付利息,利率須為某一個高於 FTFT 的資金成本水平的百分比。該利率將按現行貨幣市場狀況及 FTFT不時給予客戶的通知而變動。此等利息收費 FTFT 可自孖展賬戶或客戶在 FTFT 或其聯屬公司中開設的任何其他賬戶中扣除。
3 新上市證券
3.1 倘若客戶要求並獲 FTFT 以新上市證券確認書以書面同意,客戶可在認購申請新上市及/或發行的證券現金交易證券賬戶協議第 26 條下和新上市證券確認書有關條款下以孖展貸款認購申請新上市及/或發行的證券。
12 FTFT3.2 客戶承認發行人可拒絕接受認購申請或部份接受認購申請。客戶同意 FTFT 將任何發行人收到的該(或部份)未被接受認購申請的退款作為歸還孖展貸款之用。
4 押記
4.1 客戶以實益所有人身份,以第一固定押記形式,在抵押品(屬持續性抵押)的所有有關權利、所有權、利益和權益上設定使 FTFT 受益的押記 (“押記”),以便 FTFT 提出要求時,客戶能就有關要求支付及償還在孖展貸款條款下,客戶須償還 FTFT 或其聯屬公司的並於現時或之後到期、欠付或產生的,或是就任何賬戶或任何方式客戶所欠付 FTFT 或其聯屬公司的(不論是單獨還是聯同其他人士的,亦不論是任何名義、模式或形式)所有款項和債務(包括絕對或有債務)以及履行所有有關義務,加上由提出償還要求當天起至償還日期止該期間的利息,以及任何在 FTFT 及其聯屬公司記錄中顯示的傭金、法律費用和其他費用、收費和開支。
4.2 即使客戶作中任何中期還款、結算其戶口或償還其欠負 FTFT 及/或其聯屬公司的全部或部份欠款,以及即使客戶終結在 FTFT 的任何戶口並於其後從新開設,或是客戶於其後單獨或與其他人共同開設任何戶口,押記仍屬於一項持續性的抵押,並涵蓋當時客戶在任何戶口中欠負 FTFT或其聯屬公司但仍未清償的所有或任何款項。
4.3 客戶陳述及保證,抵押品是由客戶合法及實益擁有,客戶有權將抵押品存放於 FTFT 或其聯屬公司。抵押品上並無、亦將無任何類別的留置權、押記或產權負擔,而抵押品包含的任何股額、股份及其他證券已經及將會全部繳足。
4.4 當客戶不可撤銷地支付所有應付款項以完全履行在孖展貸款條款下的義務後,FTFT 在客戶提出要求及支付費用情況下,將返還所有 FTFT 在抵押品上的權利、所有權和權益予客戶,並會給予客戶所需的有關完善該項返還的指示和指引。
4.5 在押記被強制執行之前(i)FTFT 所有權(除了須給予客戶通知外)行使與抵押品有關的權利以保障抵押品的價值;及(ii)除孖展交易證券賬戶補充條款另有規定外,客戶可指示行使其他附於抵押品的或相關的權利,但行使的方式不得抵觸客戶在孖展貸款條款下的義務,或傷害 FTFT在抵押品上的權利。
5 授權代表
客戶作為抵押不可撤銷地委任 FTFT 作為客戶的授權代表,以客戶的名義進行所有行動和事情,並簽署、蓋章、簽立、交付、完善及進行所有客戶履行孖展貸款條款下的義務所需的,並促使 FTFT 能行使孖展貸款條款或法例授予它的權利和權力的契約、文據、文件、行動和事情,包括(但不限於):
5.1 就任何該抵押品簽立轉樣書或保證書;
5.2 完善其在任何該等抵押品的所有權;
5.3 查問、要求、索取、接受、了結和解除在任何該等抵押品下到期支付的任何及所有款項和該等款項的申索;
5.4 就任何該等抵押品開出有效收據和解除責任函及背書任何支票或其他票據或買賣指令;及
5.5 在它對於保護在孖展貸款條款下設訂的抵押品上認為是必須或合宜的情況下,提出申索、採取法律行動或提起法律訴訟。
6 處置抵押品
6.1 客戶同意,假如客戶違約,FTFT 有完全酌情權根據現金交易證券協議或孖展貸款條款出售抵押品。在 FTFT 將抵押品出售後,由 FTFT 人員所作出關於可行使出售權力的聲明,將成為有利於證實購買者或其他人士在該出售下取得抵押品所有權此一切事實的最終證明。任何與 FTFT 或其被指定人進行交易的人士,均無需理會抵押品是在什麼情況下出售。
6.2 假如出售的淨收益不足以全數償還客戶在孖展貸款條款下的欠款,客戶承諾將應 FTFT 的要求償還到期應付的短欠數額。
7 終止孖展貸款
7.1 FTFT 有權隨時要求償還孖展貸款和及可完全酌情更改或終止孖展貸款。特別是,假如孖展貸款根據現金交易證券協議規定被終止及根據其第 41.2 條規定被終止,而任何為該目的而發出的終止通知須視為孖展貸款終止通知。
7.2 孖展貸款終止後,客戶須馬上償還 FTFT 任何仍未清還的欠款。
7.3 孖展貸款條款不會因客戶償還 FTFT 所有或任何欠付的孖展貸款條款而被取消或終止。
8 抵押不受影響
在不損前述一般性原則的前提下,所取得的押記和孖展貸款將不受任何下列情況影響:
8.1 FTFT 或其聯屬公司根據孖展貸款條款或就其他債務於現時或之後持有的任何其他抵押、擔保或彌償保證;
8.2 任何抵押、擔保、彌償保證或其他文件(包括押記,但不包括相關的改動、修訂、豁免或解除)的任何其他改動、修訂、豁免或解除;
8.3 FTFT 或其聯屬公司強制執行、不強制執行或解除任何抵押、擔保、彌償保證或其他文件(包括押記);
8.4 FTFT 或其聯屬公司給予客戶或其他人士時間、寬容、豁免或同意;
8.5 FTFT 或其他人士就孖展貸款條款下的任何應付款向或不向客戶提出還款要求;
8.6 客戶無償還能力、破產、亡故或精神失常;
8.7 FTFT 與任何其他人士進行合併、兼併或重組,或是 FTFT 向任何其他人士出售或轉讓全部或部份業務、財產或資產;
8.8 客戶不論何時向 FTFT 或任何其他人士有行使申索、抵銷或其他權利;
8.9 FTFT 與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訂立了任何安排或協議方案;
8.10 在與孖展貸款、任何抵押、擔保或彌償保證(包括押記)有關的任何文件中,存在不合法、無效、無法強制執行或有缺陷的條文,或是任何一方在任何該等文件下或與其有關的任何權利或義務中,存在不合法、無效、無法強制執行的情況或存有缺陷,或是任何抵押、擔保或彌償保證(包括押記),不論是否超越權限,並不附合有關人士的利益或並未經任何人士正式授權、簽立或交付,或基於其他原因;
8.11 任何在與破產、無償債能力或清盤有關的法例下得以避免的或受到影響的協議、抵押、擔保、彌償保證、忖款或其他交易,或客戶就任何該等協議,抵押、擔保、彌償保證、付款或其他交易而給予或作出的任何解除、和解或免除,而任何該等解除、和解或免除須視為因此受到局限;或 FTFT 或其他人士所遺漏或遺忘作出的任何其他事情,或是若非因本條文,將可能對客戶在孖展貸款條款下的債務造成傷害或影響的任何其他處理、事實、事件或事情。
9 風險披露
FTFT 請客戶參閱載於附錄三的風險披露聲明。
附錄二
網上交易補充條款
每當 FTFT 向客戶提供電子設施來處理其證券交易及操作其賬戶時,均適用下列的補充條款:
1 釋義
1.1 下列詞語的含義為:
“存取密碼”指客戶的個人辨識號碼或不時告知客戶的其他辨識方法,供客戶使用電子設施;
“電子設施”指 FTFT 通過電子(包括無線電)技術提供的設施以便客戶能使用其設施。該等技術由 FTFT 或其他服務供應商提供;
“條款書”指 FTFT 的現金交易或孖展交易證券賬戶協議。
1.2 除非另有特別指明,否則本文件所用詞語,其意思以本協議所界定的為準。
2 使用電子設施
客戶在使用電子設施時,同意受由本文件補充的條款書約束。當條款書與本文件的條文有抵觸時,以後者的規定為準。客戶亦同意受 FTFT 不時發出的與使用電子設施有關的規則、程序或技術規格所約束,該等規則、程序或技術規格可隨時由 FTFT 進行修改。
3 存取密碼
客戶須對其存取密碼的保密和使用負責,並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其存取密碼。客戶須對所有通過其存取密碼作出的買賣指令負責,任何由 FTFT以如止方式接收到的買賣指令將視為來自客戶的買賣指令。客戶如知悉發生任何下列情況,須馬上通知 FTFT:
(a) 遺失了存取密碼或是存取密碼被偷竊,或是其存取密碼被別人擅用。
(b) 客戶未接獲任何關於其通過電子設施作出的買賣指令已被接收及/或透過該等電子設施已被執行的通訊。
(c) 客戶並未作出任何買賣指令,但卻接收到對其買賣指令作出確認的通訊,或是客戶接收到任何其他不準確或出現矛盾的通訊。
4 費用和收費
就 FTFT 向客戶提供電子設施,客戶同意支付 FTFT 該等 FTFT 不時通知客戶並向其收取的訂購費、服務費和使用費。
5 網上交易
FTFT 無論何時均有權不須事先給予客戶任何通知,拒絕接受任何通過電子設施作出的指示及/或買賣指令。
客戶承認,當通過電子設施進行交易時,在買賣指令被傳送往交易所或市場予以執行之前,可能並未經過審核。客戶採用電子設施進行交易,願意承受任何額外風險,以換取電子交易所帶來的便利。
客戶承認,當買賣指令通過電子設施發出後便未必可以取消,客戶須對所有與該等買賣指令有關的結算交收負責。
FTFT 無論何時均有權不須事先給予客戶通知而終止向客戶提供電子設施。
6 所有權
客戶承認,電子設施及其包含的軟件乃 FTFT 及/或其他服務供應商的財產,受版權法保護。客戶不得對電子設施進行修改、解編、反向工程或 作出其他改動,或是嘗試未經授權而進入電子設施的任何部份。假如 FTFT 合理地懷疑客戶違反了本條的規定,FTFT 有權馬上終止或暫停客戶的有關賬
戶。
7 責任的局限
客戶承認,電子設施可能會遭受干擾、出現傳遞中斷、延誤或是所傳輸的資料數據出現錯誤。FTFT 不須對作出的指示、資料的傳遞、或通訊中所出現的任何延誤、失靈、錯誤、干擾或中止負責,或是對發出的指示被任何其他人士錯誤地收取負責。FTFT 獲授權根據任何它所接獲的指示行事(不論是否有前述的延誤、失靈、干擾或中止發生)而不須向客戶求證該等指示是否準確和真實,亦不必因其執行上述指示而須對客戶的任何損失及產生的費用負責。
8 與客戶通訊
客戶同意如其電郵地址有任何更改,將盡快給予 FTFT 通知,並同意 FTFT 可按客戶不時指定的電郵地址來與客戶以電子方式進行通訊。客戶同意 FTFT可單純以電子設施來向客戶提供通訊資料,包括成交單據在內,而無需向客戶提供此等通訊資料的書面紙質文件。
9 風險披露
FTFT 請客戶參閱載於附錄三的風險披露聲明。
附錄三
客戶鑑別規定
如果客戶替其顧客(不論是全權委托還是非全權委托)進行於聯交所上市的證券或有關的衍生產品交易,不論是以代理人身份進行買賣還是以主事人身份與其顧客進行對盤交易,客戶茲同意,就 FTFT 收到來自聯交所及/證監會(“香港監管機構”)查詢的某宗交易而言,以下條文將適用:
1 在下述條款的規限下,客戶應在 FTFT 提出要求(該要求應列出香港監管機構聯絡詳情)時,立即將所進行交易的顧客以及該交易的最終實益擁有人(只要客戶知道)的身份、地址、職業以及聯絡方法詳情通知香港監管機構。客戶還應將促成該交易的任何第三方(如果不是顧客/最終的受益人)的身份、地址、職業及聯絡詳情通知香港監管機構。
2 如客戶為某一集體投資計劃、全權委托賬戶或全權委托信託進行交易,則客戶應在 FTFT 提出要求(該要求應列出香港監管機構聯絡詳情)時,立即將該集體投資計劃、全權委托賬戶或全權委托信託的身份、地址以及聯絡方法詳情通知香港監管機構,如適用的話,還應將代表該集體投資計劃、全權委托賬戶或全權委托信託向客戶發出指示進行交易該人的身份、地址、職業以及聯絡詳情通知香港監管機構。
3 如果客戶為某一集體投資計劃、全權委托賬戶或全權委托信託進行交易,一旦客戶代表該集體投資計劃,全權委托賬戶或全權委托信託進行投資的酌情權被廢止,客戶應盡快通知 FTFT。如果客戶代表前述計劃,賬戶或信託行使的投資酌情權已被廢止,則客戶應在 FTFT 提出要求(該要求應列出香港監管機構聯絡詳情)時,立即將發出有關交易指示該人的身份、地址、職業以及聯絡詳情通知香港監管機構。
4 如果客戶知道其顧客是以中介入身份為該顧客的有關客人行事,但客戶不知道該有關客人(為其進行交易)的身份、地址,職業以及聯絡詳情時,客戶確認:
4.1 客戶與其顧客已達成安排,令客戶有權在有關要求提出後立即從其顧客處取得(或促使取得)第 1 和第 2 條所規定的資料;以及
4.2 在 FTFT 就某項交易提出要求時,客戶將從速要求其顧客(交易是按該顧客指示執行的)提供第 8.1 和第 8.2 條所規定的資料,並在收到顧客提供的資料後將資料提供或促使提供給香港監管機構。
5 客戶確認,(如有此必要)客戶已取得其顧客、集體投資計劃、全權委托賬戶或全權委托信託(代他們進行交易)發出的所有有關同意書或豁免書,可以向香港監管機構披露前述顧客、集體投資計劃、全權委托賬戶或全權委托信託以及該交易權益最終的實益擁有人和促成該交易的人中(如不是顧客/最終受益人)的身份和聯絡詳情。
6 即使本協議終止,本條文繼續有效。
附錄四
電子證券交易及電話證券交易服務(簡稱「服務」)條款
重要事項:客戶一旦使用服務,阿爾法國際證券(香港)有限公司(簡稱「本公司」)即認為客戶已完全接受下列各項條款(簡稱「各項條款」)。只有遵守
各項條款,本公司才會准許客戶獲取或使用任何服務。
1 服務是由本公司所提供,其中包括執行交易指示、獲取資訊及報價。
2 客戶使用任何一項服務時,必須遵守本公用戶指南中所列明的有關程式及指示進行
3 經由服務下達的一切指令,凡是與客戶在本公司開設的任何賬戶(簡稱「賬戶」)有關,亦須遵守賬戶的維持和運作的一般適用條款和條件。
4 本公司獲得客戶授權,將本公司對客戶使用服務所收取的一切費用從客戶的交易賬戶中扣除
5 客戶承認,客戶是唯一獲授權的賬戶使用者,必須採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來確保只有客戶本人可以下達指令。客戶保證將私人密碼保密,不會向任何人士透露該密碼。因此,所有指令將視作皆由客戶作出,而對於任何非因本公司的故意失責或疏忽所導致的本經授權指示,本公司及其代表均毋須對客戶負上任何責任。
6 客戶經由服務下達指令,風險由客戶獨自承擔。客戶須自行審查複核,以確保指令已經被本公司收妥及接受。客戶使用服務下達指令,亦表示客戶完全負責確保任何未經授權的人士,無權透過客戶的保密代碼或私人密碼,獲取及使用服務。
7 未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客戶無權亦不得以任務方式複製、再發、傳播、出售、轉寄、出版、廣播、傳閱、利用(不論為了商業利益或其他目的)從服務中獲得的資料或報告,亦不得使用上述資料作任何非法用途。
8 對於客戶由於使用和信賴從服務中獲得的資料或報告而直接或間接引起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本公司及其僱員或代理人及第三方資料提供者一概毋須負責。如果客戶由於任何原因(本公司的蓄意過失除外)未能取用服務,本公司及其僱員或代理人及第三方資料提供者亦毋須負責。倘若客戶因所獲資料或報告不完整、不準確而受到任何影響、損失或損害,本公司及其僱員或代理人及第三方資料提供者毋須承擔任何責任(可直接歸咎於本公司的詐騙行為除外)。
9 倘若由於客戶違反或違背各項條款或任何第三方權利,包括但不限於侵犯任何專有權或知識產權,或由於強制執行各項條款而引起的任何索償、損失、責任、費用及開支(包括但不限於按十足賠償基準計算的律師費),客戶須賠償本公司以保障本公司不受損害。客戶對本公司的賠償責任,在服務終止之後依然存在。
10 客戶必須一切時候竭盡全力,保持及維持服務完善及保密。因此,客戶必須特別確保其私人密碼或與其賬戶有關的代碼不會被人擅自利用。
11 客戶一旦發現其私人密碼被人擅自使用或盜用,須立即通知本公司,並盡量提供本公司所需的詳情。
12 客戶須單獨負責確保上列條文所提及的事件不會發生。但倘若發生任何上述事件而本公司由於客戶私人密碼或與其賬戶有關的代碼被人擅自取用而遭受到任何損失及損害,客戶須賠償予本公司並保障本公司不受損害。
13 倘若客戶未能收到本公司關於 已經收到及 / 或 執行客戶買賣指示的適當答覆及 / 或確認,須立即通知本公司。
14 不論在本條款中有無任何相反規定,本公司可以在任何時候完全自行斟酌決定,立即終止客戶取得及 / 或使用任何服務的權利,而毋須發出任何通知及說明任何理由。
15 倘若本公司作出終止客戶取得及 / 或使用任何服務的決定,對於客戶由於因上述權利終止而可能遭受的任何索償、責任或損失(包括但不限於預計利潤的損失),本公司毋須向客戶負責。
16 在執行任何買賣指令之前,本公司有權要求客戶存入現金 / 或股票作為保證金。本公司有權自行斟酌決定客戶應付之保證金款額、支付時間和方式以及上述保證金之性質。
17 客戶同意,作為使用有關服務發出指令的一項條件,客戶承諾會自行於本公司的網頁內查核及 / 或查詢經由服務所發出的指令的交易進展情況。
18 本公司可以不時修訂各項條款,而修訂條款從生效日期起實施。
風險披露聲明
1 客戶承認,基於電子網絡通訊可能遇到未能預計的擠塞情況以及其他的因素,互聯網本身並非一可以完全信賴的通訊媒介,它所表現的不穩定及不可靠,實超出本公司的控制能力範圍。客戶承認,由於互聯網本身的不穩定及不可靠,因此在傳送及接收指示和其他的資料方面,隨時可能會受到延誤,導致本公司執行指示方面受阻,及/或在作出指示時的價格出現差異,及/或導致指示無法執行。
2 證券價格可能並會不時出現波動,而任何個別證券其價格均會經歷升跌,有時甚至可能會完全失去價值。因此,證券買賣有其內在風險,客戶進行證券買賣,結果不一定會獲利,有時可能會招致損失。
附錄五:中華通補充條款
在任何時間客戶向 FTFT 通過中華通下單或以其他形式從事有關中華通交易, 本中華通補充條款被視為適用於該等指示或交易。
1 適用範圍
1.1 當客戶向吾等下達通過中華通進行中華通證券交易的指示時,客戶同意接受本中華通條款的約束,並確認客戶已經閱讀及明白附件所列風險披露聲
明和其他資訊。
1.2 本中華通條款是客戶協定的修訂及補充、不影響客戶協定的效力。在本中華通條款和客戶協定其他部分不一致的情況下,以本中華通條款為准。
2 定義
以下黑體字詞語具有下述或客戶協定其他部分所載的含義:
「A 股」指由中國內地註冊公司發行的任何在中國內地 A 股市場(上海和深圳)而非聯交所上市和交易的證券。
「聯屬公司」指就任何人士而言,由該人士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實體,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人士的任何實體或與該人士直接或間接共同被控制的實體。本定義 中“控制”任 何實體或人士指擁有該實體或人士的多數投票權。
「平均定價」指對基金經理在同一個交易日內交易的中華通證券,按每只中華通證券平均價格分配或適用於該基金經理管理的每一個基金。
「現金」指吾等根據本中華通條款收到的人民幣現金或現金等價物。
「中央結算系統」指香港結算營運的、用於結算聯交所上市或交易的證券的中央結算和交收系統,及/或為中華通設立的任何系統。
「中華通」指為互相進入聯交所和相關中華通市場而由聯交所、相關中華通市場、香港結算和中國結算建立的或將要建立的證券交易和結算互聯互通機制。
「中華通監管機構」指管理中華通及與中華通有關活動的監管機構,包括但不限於,中國證監會、人民銀行、外管局、香港證監會和其他對中華通具有管轄權、職權或 責任的管理機構、代表機構或監管機構。
「中華通機構」指提供中華通服務的交易所、清算系統和其他機構,包括但不限於, 聯交所、香港結算、聯交所附屬公司、相關中華通市場和中國結算。
「中華通法律」指香港和中國內地就中華通或與中華通活動不時頒佈的法律和法規。
「中華通市場」指上交所/及或深交所。
「中華通市場系統」指由營運中華通市場以及可與聯交所接入交易的相關交易所營運的用於在相關中華通市場進行中華通證券交易的系統。
「中華通市場規則」 指與相關中華通市場有關的上市證券和在相關中華通市場發生的交易活動有關的規則、操作流程、 通告及通知。
「中華通規則」指由任何中華通監管機構或中華通機構不時頒佈或適用於中華通或 中華通有關活動的任何規則、政策或指引。
「中華通證券」指任何在相關中華通市場上市,並不時由中華通監管機構批准且適合香港和國際投資者通過中華通進行交易的證券。
「中華通服務」指聯交所附屬公司向相關中華通市場傳送交易所參與人下達的北向交易訂單以買賣中華通證券的訂單傳送安排服務,以及其他相關支援服務。
「中華通條款」指可能會不時修訂、補充、修改或更新的本中華通補充條款。
「中國結算」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
「結算參與人」具有香港中央結算系統一般規則所指含義。
「客戶資訊」具有第 12.1 條所指的含義。
「客戶證券規則」指證券和期貨(客戶證券)規則(香港法例第 571H 章)。
「中華通路由系統」指中華通下用於接收和傳送訂單到中華通市場的交易系統以現自動對盤和執行的中華通交易系統。
「客戶交易」具有第 12.1 條所指的含義。
「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監會《中華通規則》」指由中國證監會為實施中華通而不時頒佈、修訂、補充、修改及/或更新的規則。
「交易所參與人」具有聯交所規則所指含義。
「強制賣出通知」具有第 10.1 條規定的涵義。
「H 股」指由中國內地註冊的公司發行的並在聯交所上市的任何證券。
「港交所」 指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
18 FTFT「香港結算」指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一間由港交所全資擁有的附屬公司。
「中國內地」中華人民共和國(除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
「中國內地上市公司」具有附件第 14 段 (權益披露)所指含義。
「中國內地居民」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並且不在中國內地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轄 區擁有永久居留權。
「非交易股票過戶」指涉及中華通證券實益所有人變更的中華通證券過戶,且該過戶未通過中華通服務進行,亦未在中華通市場執行。
「北向交易」指香港和國際投資者通過中華通進行的中華通證券交易。
「人民銀行」指中國人民銀行。
「交易前檢查」指中華通法律下的要求,根據此要求,若投資者在其帳戶內沒有充足可用的中華通證券,相關中華通市場可以拒絕賣出指示。
「關聯人士」指吾等的任何聯屬公司,或任何吾等或吾等聯屬公司的董事、高級人員、雇員或代理人。
「人民幣」指中國內地的法定貨幣,在香港可交付使用。
「外管局」指國家外匯管理局。
「聯交所」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聯交所附屬公司」指聯交所的全資附屬公司,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授權作為自動交易服務提供者,並根據中國內地相關法律持牌提供中華通訂單傳送服務。
「香港證監會」指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證券及期貨條例」指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律第 571 章)。
「特別中華通證券」指聯交所(在諮詢相關中華通市場後)不時接受或者選定的只適合中華通賣出訂單而不適合中華通買入訂單的相關中華通市場掛牌上市的任何證券。
「上交所」指上海證券交易所。
「深交所」指深圳證券交易所。
「稅費」指所有可追溯、現時或將來的就(i)中華通證券或現金,(ii)根據本中華通條款有效的任何交易,或(iii)客戶有關的稅款、關稅、徵稅、課稅、收費、估 稅、扣除、扣繳和相關責任,包括額外稅款、罰款和利息。
「交易日」指聯交所開市進行北向交易的日子,“T 日”指交易執行日,“T+1”日指 T 日之後的第一個交易日,或在資金交收的情況下,第一個工作日(香港和上海的銀行通常開市營業日)。
「客戶」指本中華通條款所指向的客戶,以及如適用,該客戶代表的本人。
3 合資格投資者
客戶持續的,包括但不限於在本中華通條款生效的第一天以及客戶根據本中華通條款下達或發出與中華通證券有關的指示的每一天,陳述並保證:
(i)客戶不是中國內地居民或不是根據中國內地法律設立或登記的實體;或
(ii)若客戶是中國內地居民,客戶使用客戶合法所有的、在中國內地境外的資金進行中華通證券投資;或
(iii)若客戶是根據中國內地法律設立或登記的實體,客戶投資中華通證券是根據已獲中國內地有法定資格的監管部門批准的任何機制(包括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機制,如適用)或中國內地有法定資格的監管部門的其他批准進行的;以及
客戶投資中華通證券符合經不時修訂的中華通法律及適用的中國內地法律或法規,包括與外匯管制和彙報有關的法律法規;以及客戶將僅在其為和資格創業板投資者時候進行創業板股票交易;倘若客戶是代表相關委託人交易的仲介機構(包括但不限於基金管理人、資產管理人、經紀行或落盤人)進行交易,將盡在每名該等委託人均為合資格創業板投資者時進行創業板股票交易。
4 遵守中華通法律和中華通規則
4.1 中華通證券的任何交易都受到中華通法律和中華通規則的限制,其中一些在附件中提及。
4.2 本中華通條款強調了本中華通條款制定之日中華通的若干重要特點。吾等概不對附件中所列資訊的任何不準確或錯誤陳述負責。本中華通條款並不旨在涵蓋所有的中華通法律和中華通規則。客戶需要對理解和遵守中華通法律和中華通規則以及中華通北向交易的任何後果負全部責任。吾等不會也並不打算就任何中華通法律和中華通規則給予客戶建議。如需獲得更多資訊,客戶應不時參閱港交所網站和香港證監 會網站上與中華通相關的網頁及其他消息來源。
4.3 若按吾等之絕對酌情決定權決定為中華通法律、中華通規則或市場慣例之目的必須或可取的,吾等有權對中華通的中華通證券交易採取任何程式或要求。吾等或關聯人士不對此程式或要求而導致的任何直接或間接的損失或風險承擔任何責任。
4.4 若存在以下情況(包括但不限於),吾等可按吾等之絕對酌情決定權拒絕執行客戶發出的任何指示:
4.4.1 該指示不符合中華通法律或中華通規則,或吾等合理認為該指示可能與任何中華通法律或中華通規則不符,或吾等在聯交所要求下不接受該等指示;
4.4.2 在不影響客戶在第 8 條項下義務的情況下,對於任何北向賣出中華通證券的指示,吾等按吾等之絕對酌情決定權確定客戶在發出該等指示時沒有足夠的 股票完成交付義務或若提交該訂單將會使吾等違反中華通法律或中華通規則下的交易前檢查要求或相關要求;以及
4.4.3 對於任何北向買入中華通證券的指示,吾等按吾等之絕對酌情決定權決定客戶在交收日沒有足夠的資金完成付款義務。 吾等及關聯人士不對由上述拒絕所造成的任何直接或間接損失或風險承擔責任。
4.5 在不影響前述條款的前提下,在相關情況(包括但不限於在中華通監管機構要求或指示)下,吾等無需事先通知客戶,可按吾等之絕對酌情決定權暫停、終止或限制 客戶通過吾等進入中華通市場。
4.6 若相關中華通市場、中國結算或任何其他相關交易所、結算機構或政府或監管機構 通知聯交所、聯交所附屬公司或香港結算,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客戶未能遵守或者違 反了任何中華通法律或中華通規則,在吾等要求下,客戶應向吾等提供吾等合理要 求的資料(若吾等要求,應包括中文譯本),使吾等能夠協助相關交易所、結算機 構或政府或監管機構(包括但不限於相關中華通市場、中國結算或任何中國政府或監管機構或當局)評估是否存在任何不符合或者違反了任何中華通法律或中華通規則的情況及/或不符或違反的程度。
5 風險披露和確認
當指示吾等進行任何中華通證券交易時,客戶應被視為已確認如下內容:
5.1 客戶確認,客戶已閱讀並明白附件所列的風險披露和其他資訊,並且明白附件所列客戶的義務、包括違反中華通法律和中華通規則的任何後果。
5.2 客戶確認,存在禁止及暫停中華通證券交易的風險,並且客戶的中華通證券交易訂單可能不會被接受。
5.3 客戶確認,吾等及關聯人士不對客戶由於吾等及關聯人士就提供中華通證券交易的作為或不作為(包括但不限於附件所列的任何風險因素的發生)而造成的任何直接 或間接損失、責任或第三方的申索或要求負責。
5.4 客戶確認,若發現客戶或吾等或吾等的客戶進行了或可能進行了相關中華通市場規則規定的任何異常交易或者未能遵守任何中華通規則,聯交所有權不向客戶提供任 何中華通服務,並有權要求吾等不接受客戶的指示。
5.5 客戶確認,若違反相關中華通市場規則或任何中華通法律或中華通規則所指的任何披露或其他義務,(i)相關中華通市場有權進行調查,並且可以通過聯交所要求吾 等或關聯人士(a)提供與客戶有關的任何資訊和材料,包括但不限於有關客戶的身 份、個人資料和交易活動的資訊和材料,以及(b)協助中華通監管機構進行與客戶或客戶交易活動相關的調查;以及(ii)如果客戶違反或未能遵守該法律、規則和法規,客戶可能遭受監管調查和承擔法律和監管後果。
5.6 客戶確認,(為協助相關中華通市場對中華通市場的監管檢查、實施相關中華通市 場的中華通規則以及作為聯交所、聯交所附屬公司和相關中華通市場之間監管合作 協定的一部分),在相關中華通市場要求下,聯交所可以要求吾等就吾等代表客戶 或其他人士下達的任何中華通訂單或進行的中華通交易,提供與客戶或聯交所中華通規則中所指的其他人士相關的資訊(包括但不限於有關客戶的身份、個人資料及交易活動的資訊)。
5.7 客戶確認,若中華通監管機構認為存在嚴重違反相關中華通市場規則的情況,吾等可能被中華通監管機構要求(a)向客戶發出(書面或口頭)警告;以及(b)停止向客戶提供任何通過中華通進行中華通證券交易的服務。
5.8 客戶確認,在吾等通知客戶的北向買入訂單已交收前,客戶將不會就該北向買入訂單所買入的中華通證券發出北向賣出訂單。
5.9 客戶確認並同意,吾等或任何關聯人士按照中華通監管機構不時規定的該段期間和該等形式,向其提供與客戶和客戶的檔案有關的資訊(包括北向交易買賣訂單的種類和價值以及吾等代表客戶執行的交易),包括就中華通監管機構進行的調查或檢 查提供該等資訊。
5.10 客戶確認並將負責支付中華通法律或中華通規則要求的與中華通證券和該證券股息或權益相關的所有費用、收費、徵稅和稅費,並遵守任何相關申報或註冊登記義務。
5.11 客戶確認並接受,吾等受限於中華通規則下保存記錄的要求,因此將會保存與客戶北向交易相關的記錄(包括電話、電子通訊記錄和帳號資訊)20 年或中華通規則或 法律要求的其他年限。
5.12 客戶確認並接受,聯交所可根據相關中華通市場的請求,要求吾等取消或拒絕代表客戶發出的任何訂單。
5.13 客戶確認並接受,中華通監管機構和其各自董事、雇員和代理人不對吾等或任何關 聯人士、客戶或任何其他第三方因(i)中華通證券交易或對中華通路由系統對中華通證券的操作;或(ii)任何對中華通規則的修改、制訂或執行,或(iii)中華通監管機構為實施其監督或檢查義務或職能採取的任何行動(包括對異常交易活動而采 取的任何行動),遭受的任何直接或間接的損失或損害負責或承擔責任。
6 陳述
客戶持續向吾等作出本條款所列的如下陳述:
6.1 客戶瞭解並將會遵守適用于客戶的任何中華通法律或中華通規則;
6.2 執行客戶向吾等發出的任何指示不會違反任何中華通法律或中華通規則;
6.3 客戶明白並已評估了與中華通有關的風險因素,以及客戶願意承擔與中華通有關的 風險;以及
6.4 在每次下達中華通證券賣出訂單指示當天,客戶向吾等作出如下陳述:
6.4.1客戶不知曉任何可能對該中華通證券的有效性造成損害的事實,以及客戶有權全權對此接受、處理和發出指示、授權或聲明;
6.4.2不存在對該中華通證券不利的索償;以及
6.4.3除了聯交所規則或中央結算系統規則明確限制外,不存在對該中華通證券轉讓的限制。
7 處理訂單
7.1 吾等將會公平的處理客戶訂單。吾等在處理訂單時,可能會將客戶的北向交易訂單 與其他客戶或其聯屬公司的北向交易訂單合併處理。這可能在某些時候使客戶處於不利地位,並且由於附件所述限額控制的原因,可能導致客戶的訂單僅能部分執行 或全部無法執行。
7.2 所有提交適用開市競價或持續交易時段開始(「開市」)的客戶訂單或交易(「客戶訂單」)將由吾等按照能夠確保所有該等客戶訂單公平、平等的參與開市的方式 進行操作。僅在吾等系統將客戶訂單提交適用開市競價或持續交易時段開始之時, 吾等方視所有該等客戶訂單已為吾等收悉。
8 遵守交易前檢查要求
8.1 客戶承諾客戶將會遵守中華通監管機構、中華通機構強制要求的或吾等通知客戶的 與交易前檢查有關的任何要求。
8.2 另外,客戶承諾會確保在(由吾等不時通知客戶的)適用的截止時間,客戶帳戶中有足夠可用的中華通證券,以滿足在有關交易日任何擬作出的賣出訂單。
8.3 如果吾等認為在適用的截止時間前(由吾等不時通知客戶的),無論因何等原因客戶的帳戶內沒有足夠可用的中華通證券以交收賣出訂單,吾等可以根據其自身的絕 對酌情決定權:
8.3.1拒絕客戶的賣出訂單(部分或全部);
8.3.2使用吾等在指定的中央結算系統股票帳戶內自有或吾等代客持有的中華通證券以滿足客戶賣出訂單的事前檢查要求。在此情況下,因吾等購入或通過其他途徑獲得客戶賣出訂單下未能交付的等量中華通證券所產生的任何費用、損失或支出,客戶需按照吾等根據吾等的絕對酌情決定權確定的條款、價格(包括與之相關的費用和支出)和時間補償吾等;或
8.3.3採取任何吾等認為為符合交易前檢查及/或相關中華通法律或中華通規則所 必需或可取的行動以彌補客戶的差額(包括但不限於,採用吾等通過其他途 徑可得的中華通證券)。
8.4 另外,如果由於任何其他原因使吾等認為可能不符合中華通法律或中華通規則,吾 等可以自行決定拒絕客戶的賣出訂單(部分或全部)。由於不符合或潛在不符合交易前檢查及/或相關中華通法律和中華通規則而造成的任何風險、損失或費用將由客戶承擔。
8.5 如客戶對分配給客戶所管理的基金的中華通證券發出賣出訂單,客戶承諾會確保在(由吾等不時通知客戶的)適用的截止時間,客戶帳戶中有足夠可用的中華通證券 分配給該基金以滿足相關交易日的該賣出訂單。在所有情況下,客戶有責任確保客戶所管理的每支基金符合其所適用的所有中華通法律和中華通規則。
8.6 由於不符合或潛在不符合交易前檢查及/或相關中華通法律或中華通規則而導致的任何風險、損失或費用將由客戶承擔。
9 交收和貨幣兌換
9.1 由於所有的北向交易均以人民幣交收及交易,若吾等在北向交易買入訂單交收前不能收到足額的人民幣資金以支付該筆中華通證券買單,交收將會
延遲及/或失敗。 客戶將可能無法取得賣出或轉讓該中華通證券的權利。當吾等代表客戶持有任何資金時,若沒有充足的人民幣資金支付任何中華通買入訂單或其他與中華通有關的支付義務,客戶授權吾等將吾等代客戶持有的任何幣種的資金兌換為人民幣以達到此 支付目的。
9.2 無論客戶協定其他部分如何規定,當根據本中華通條款需要將一種貨幣兌換為另一種時,該兌換可由吾等以合理的商業方式自動進行,無需事先通知客戶。根據本中華通條款將一種貨幣兌換為另一種貨幣而造成的或與之有關的任何風險、損失或者費用(包括費用、收費及/或傭金)將由客戶承擔。
9.3 客戶同意若客戶不能按時支付任何與中華通證券買入指示有關的付款義務,吾等有權無需事前通知客戶而立即採取吾等認為合適的方式以減少或消除吾等遭受或可能遭受的任何損失或責任(包括但不限於,採取任何措施賣出、變現、處置或其他方式處理相關中華通證券),並且客戶應補償吾等並確保吾等免受因行使上述權利而產生的任何責任、費用或其他損失。客戶進一步同意,吾等無需對客戶因吾等或吾等的代理人根據本條採取或未採取行動所導致的任何損失、價值減損或其他損害承擔任何責任。
9.4 無論客戶協定其他部分如何規定,當吾等認為人民幣的流動性不足,無法交收任何買入訂單時,吾等可根據吾等絕對酌情決定權拒絕客戶下達的該買入訂單指示。
10 銷售、轉讓和追繳
10.1 當吾等收到中華通監管機構要求吾等根據中華通規則出售和清算一定數額的中華通 證券之通知(「強制出售通知」)時,吾等將有權向客戶發出相應的通知(「客戶強制出售通知」),要求客戶在相關中華通監管機構指定的期限內出售和清算客戶 在吾等帳戶內的任何數額(由吾等根據吾等的絕對酌情決定權確定)的該中華通證券。客戶承諾遵守任何該客戶強制出售通知。
10.2 就任何強制銷售通知而言,客戶授權吾等在客戶未能及時遵守客戶強制出售通知時,以客戶的名義,在遵守所有中華通法律和中華通規則所必需的範圍內,按照吾等根據吾等絕對酌情決定權決定的價格和條款出售或安排出售該中華通證券。
10.3 當受限於強制出售通知的、客戶所擁有的中華通證券已經從交收相關北向交易買入 訂單的結算參與人(「原結算參與人」)轉移到另一結算參與人或託管人(「受讓 代理人」)時,客戶授權吾等以客戶名義向受讓代理人發出指示要求其將相關中華通證券歸還給原結算參與人,以使原結算參與人根
21 FTFT據中華通法律和中華通規則進行出售和清算。客戶亦承諾通知受讓代理人此項授權,並且在需要時,客戶承諾指示受讓代理人依此執行。
10.4 若吾等從任何中華通監管機構收到通知,要求客戶返還因違反短線交易獲利規則(如附件第 15 段(短線交易獲利規則)所述)所得的任何收益,客戶授權吾等出售或安排出售客戶所擁有的任何數額的中華通證券。
10.5 除以上情況外,客戶授權吾等對客戶所擁有的中華通證券採取出售、轉讓或任何其他行動,若任何中華通監管機構向吾等提出該要求,或吾等根據吾等的絕對酌情決 定權決定以上作法是為了符合任何中華通法律或中華通規則所必須或可取的。
10.6 吾等及任何關聯人士對吾等或任一關聯人士根據本條採取的任何措施而直接或間接導致的任何損失或風險不承擔任何責任。
11 託管
11.1 適用
本條僅適用于當客戶根據中華通規則和中華通法律下的交易前檢查向吾等交付中華通證券的情況。
11.2 託管服務的性質
11.2.1 客戶確認吾等向客戶提供託管服務的主要或唯一原因是因為中華通規則和中華通法律下的交易前檢查,並且提供託管服務並不是吾等一般的業務活動。 因此,吾等提供的任何託管服務本質上是有限的。本第 11 條中的條文並不影響客戶與吾等或吾等的聯屬公司之間達成的任何向客戶提供託管服務的約定。
11.2.2 客戶確認吾等為其他客戶及自身進行中華通證券業務。
11.2.3 客戶應就本第 11 條持有的中華通證券所涉及或有關的任何相關政府機構或 其他機構要求的所有申報、報稅和交易報告單獨負責。
11.3 開立託管帳戶
11.3.1 客戶授權吾等在吾等簿冊中以接收、妥善保管和維護中華通證券為目的而開立一個或多個託管帳戶(「託管帳戶」)。
11.3.2 吾等將合理酌情決定是否將擬交付的任何中華通證券接收至託管帳戶。
11.4 託管程式
11.4.1 在通過最終交收收到中華通證券前,吾等沒有義務將該等中華通證券貸記入託管帳戶。
11.4.2 若吾等收到一個或多個指示使從託管帳戶交付的中華通證券的數量超過已貸記入託管帳戶的數量,吾等可拒絕任何該等指示或按任意順序選擇執行任何 指示的部分或全部。
11.4.3 客戶確認交付中華通證券和相應的支付可能不會同時進行。因此,若吾等收 到指示要針對付款而交付中華通證券或針對交付而就中華通證券付款,吾等 可能按照相關市場慣例、規則、及/或適用的法律或法規對中華通證券進行 或接收支付或交付。
11.4.4 吾等僅在收到特定指示後根據特定指示(除非本中華通條款另有明確規定) 對中華通證券進行支付,及/或接收或交付中華通證券。
11.4.5 除非吾等收到並接受相反指示,則吾等無需任何指示下可進行如下操作:
(i) 以客戶名義或代表客戶簽署與中華通證券有關的任何(i)為接收任何 中華通證券或資金的目的所需的檔或(ii)由任何稅務或監管機構所要求的檔;及
(ii) 對與中華通證券有關的支付或分派(無論是依據股息、紅股派送、股 份拆細或重組、準備金資本化或其他)進行代收、接收及/或採取其 他的必要或適當的措施。
11.4.6 客戶確認吾等可在吾等根據吾等的絕對酌情決定權決定的時間向客戶或客戶的通常託管人再次交付吾等以客戶名義進行交收時沒有使用的任何中華通證券。同樣,客戶確認,吾等可在收到客戶帳戶內中華通證券的任何分派或付款的一個交易日內向客戶或客戶的通常託管人或銀行交付或支付該等分派或 付款(扣除客戶應向吾等支付的任何費用或其他開銷的淨額)。由於對於該 再次交付或支付吾等可能需要事先授權,客戶將在收到吾等的請求後立即(向吾等及/或客戶的通常託管人及/或任何其他人)發出吾等所需的指示。
11.4.7 在吾等盡合理努力之後,仍未能(a)向客戶或客戶的通常託管人再交付該中華通證券,或(b)向客戶或客戶的通常託管人或銀行交付或支付任何分派或付款的情況下,例如但不限於,當(a)客戶未根據吾等的合理要求提供所需指示,及/或(b)客戶的通常託管人拒絕接受任何中華通證券的交付或付款,則客戶授權吾等根據吾等的絕對酌情決定權進行出售、變現或以其他方式處置相關中華通證券,並將銷售、變現及/或處置所得及/或任何分派或付款過戶至客戶的通常銀行帳戶,或若客戶沒有銀行帳戶,則過戶至吾等為客戶于第三方銀行(即在收到向客戶所選帳戶進行支付的指示前,吾等根據吾等的絕對酌情決定權所選的獨立第三方銀行)開立的帳戶。
11.4.8 吾等沒有任何義務對客戶帳戶內與中華通證券有關的任何支付或分派進行代收、接收或採取任何其他措施(包括出席任何股東大會及/或行使任何投票 權),或通知客戶與中華通證券有關的任何通知、通函、報告、公告或類似公司行動的條款或其存在。客戶確認在特定情況下,包括但不限於,因任何中華通法律或中華通規則,使香港結算或其代理人(以及吾等或客戶)難以、 不能或不被允許行使任何與中華通證券有關的權利或權益,或參與任何與之 相關的行動、交易或其他事項。若吾等進行了該代收、接收或採取該行為, 或向客戶提供該通知,或根據該通知採取任何
行動,吾等沒有:
(i) 承擔任何不準確或延遲的任何責任;以及
(ii) 繼續或重複任何該行為的義務。
11.5 彙集/次託管/結算系統
11.5.1 吾等可將中華通證券彙集,並視其與其他客戶相同的中華通證券可互換。吾等可在任意時間向客戶分配等量的中華通證券,而不必向客戶歸還客戶向吾等交付的原中華通證券。
11.5.2 吾等可根據法律、法規或市場慣例的要求將中華通證券存放在任何分託管人或結算系統,並不對任何次託管人或結算系統的執行或監管或其操作負責。另外,吾等不對任何結算系統的任何行為、疏忽或破產負責。若客戶因任何結算系統的疏忽、故意違約或破產而產生損失,吾等將根據吾等酌情決定權採取合理措施向相關結算系統尋求補償,但吾等沒有義務進行法律訴訟、在任何破產程式中提交申索證明、或採取類似措施。
11.6 客戶確認
11.6.1 在本中華通條款生效期間,客戶確認:
(i) 客戶有權在託管帳戶保存並持有中華通證券,並且不存在對任何交付中華通證券有或可能有不利影響的申索或權益負擔;以及
(ii) 若客戶作為客戶客戶的代理人,無論在任何時候是否向吾等明示,該客戶不是或不被視為吾等的客戶或間接客戶,客戶是本中華通條款下的義務的本人。
11.6.2 客戶將根據吾等的請求立即執行吾等為履行本中華通條款下義務或符合中華通規則或中華通法律的要求所需的檔,並採取吾等為上述目的要求的行為和行動。
11.7 託管職責和責任
11.7.1 吾等僅有本中華通條款明確提出的職責。吾等沒有受信責任或其他隱含職責 或其他任何類似義務。
11.7.2 吾等履行吾等的職責受限於:
(i) 所有相關的當地法律、法規、法令、命令和政府法案;
(ii) 任何相關股票交易所、結算系統或市場的規則、操作程式和慣例;以及
(iii)吾等無法合理控制的任何事項或情況。
11.7.3 對於本第 11 條所述任何託管服務:
(i) 吾等不對客戶遭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負責,除非該損失或損害由吾等的嚴重疏忽、故意不當行為或欺詐所致;
(ii) 對於託管帳戶或吾等有關的服務,吾等在任何情況下不對任何的間接損失或損害(包括但不限於利潤損失)負責,無論是否可預見,亦無論該申索以何種行為提出;及
(iii)對於嚴重疏忽或故意不當行為,吾等的責任不能超過在相關時間替換 相關中華通證券的費用或相關中華通證券的市場價值(取其較低者)。
11.7.4 吾等可設定接收指示的截止時間。若吾等在已設定的截止時間之後收到指示, 吾等可將其視為在下一交易日接收到此指示,並依此行事。
11.8 利息
客戶託管帳戶將不存在應付利息。
11.9 留置權
對於客戶對吾等的所有欠款,吾等除可能享有的其他補償外,對代客戶或客戶帳戶所持有的所有中華通證券吾等將享有持續的一般留置權。
12 客戶資訊
12.1 保存記錄:若客戶指示吾等代表客戶的客戶進行中華通證券北向交易(「客戶交易」),客戶需要保存與客戶交易有關的任何客戶指示和帳戶資訊(該等記錄「客戶資訊」)不少於 20 年(或吾等根據中華通法律或中華通規則可能指示客戶的其他期限)。
12.2 客戶的客戶作為仲介人:若客戶指示吾等進行客戶交易,並且客戶知道客戶的客戶(直接或間接通過其他仲介)以另一人士的仲介人身份行事,而該人士為客戶交易的實益所有人,客戶承諾並確認客戶已經採取措施:
12.2.1 要求客戶的客戶在 12.1 中所指明的期限內保存或促使保存與該客戶交易的實益所有人有關的客戶資訊;以及
12.2.2 使客戶有權在吾等指明的期限內經請求獲得或披露與該實益所有人有關的客戶資訊,或促使獲得或披露該資訊。
12.3 向中華通監管機構披露資訊:若吾等收到任何中華通監管機構有關客戶交易的查詢, 客戶應在要求下並在吾等指明的期限內,向吾等或相關中華通監管機構披露與客戶 交易的實益所有人有關的客戶資訊,或促使披露該資訊。
13 彌償
除吾等於客戶協定其他部分項下的權利之外,且在不損害任何該等權利的前提下,客戶將會按照全部彌償的基礎,彌償吾等以及任何關聯人士(以下統稱「被彌償 方」)因吾等以及任何關聯人士就客戶交易或投資中華通證券向客戶提供的任何服務而直接或間接產生的任何申索、要求、行動、訴訟、損害、費用、支出、損失及 所有其他責任,包括但不限於:(a)在中華通下交易或持有中華通證券而產生的任何稅費支出;(b)附件所指任何風險的實現;(c)
因客戶所發出的指示使被彌償 方產生的任何法律費用;(d)因持有中華通證券而需要向任何清算系統支付的費用 和開銷;或(e)因上述第 10 條(銷售、轉讓和追繳)而產生的任何費用。
14 費用和稅費
14.1 客戶應負責支付中華通法律或中華通規則規定的與任何中華通證券和該等中華通證券任何股息和權益有關的所有稅費,並須遵守中華通法律或中華通規則規定的與任 何中華通證券和該等中華通證券任何股息和權益有關的任何申報或登記義務。
14.2 若吾等被要求根據中華通法律或中華通規則支付任何稅費,吾等可在需要時通知客戶並要求客戶向吾等提供吾等認為為滿足吾等義務所必需的任何相關資訊。客戶必須在接獲要求時立刻向吾等提供該等資訊和檔,例如但不限於客戶購買中華通證券的費用、客戶或任何實益所有人的稅收狀況或居所。吾等可從應向客戶支付的款 項中預扣或扣除相關稅費的金額,客戶仍須承擔任何不足的部分。
14.3 若在合理時限內,吾等未從客戶收到任何要求提供的資訊以履行吾等的義務,吾等有權根據吾等的絕對酌情決定權,無需進一步向客戶發出通知或要求,為了滿足吾等或客戶支付或抵付任何稅費金額的義務,立即賣出、變現或按吾等根據吾等的絕 對酌情決定權決定的其他處理方式處置客戶在吾等帳戶內的、為任何目的由吾等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並用所得款項來抵消客戶對任何稅務機關或吾等的欠款。
14.4 吾等沒有責任核對客戶提供的資訊的準確性,並且有權依據該資訊履行吾等的義務。
14.5 吾等對未能享受任何稅收減免或沒有獲得稅收抵免優惠不承擔任何責任。
15 責任
無論本中華通其他條款如何規定,對於任何損害、責任或損失(包括利潤損失),吾等及任何關聯人士概不負責,亦不就該等損害、責任或損失對客戶承擔任何責任, 除非該等損害、責任或損失是因吾等或關聯人士的欺詐、故意失責或重大過失所致。
16 終止
16.1 本中華通條款可由任何一方在通過向另一方發出不少於 30 天的書面通知而終止或于 客戶協定終止時自動終止。第 4 條(遵守中華通法律和中華通規則),第 5 條(風 險披露和確認),第 10 條(銷售、轉讓和追繳)、第 13 條(彌償)、第 15 條 (責任)以及第 17.3 條在本中華通條款終止後繼續有效。當本中華通條款終止時, 吾等將根據客戶的指示交付中華通證券及現金。若客戶未能發出指示,吾等將繼續 持有中華通證券及/或現金,並就此按照吾等的絕對酌情決定權決定收取的費用。在任何情況下,吾等有權根據吾等的絕對酌情決定權決定繼續持有中華通證券及/或現金,以便完成需要以客戶名義交收的任何交易。
17 雜項
17.1 客戶將會按吾等不時的收費標準支付與本中華通條款相關的費用、收費和支出。
17.2 客戶將會按照吾等合理的要求簽署任何其他必要的檔及/或提供任何資料和資訊, 以便吾等在中華通規則不時修改或補充而變得必要時能夠履行吾等在本中華通條款 下的職責和義務。
17.3 若中華通監管機構或與港交所或聯交所達成資訊共用安排或協定的交易所、監管機 構或其他機構(無論是在香港境內或境外)要求任何資訊,客戶將會根據吾等的要求提供所有該等資訊(包括中文譯本,如有需要)。客戶確認,若客戶未能遵守本條的規定,可能導致包括暫停向客戶提供中華通服務在內的後果。
17.4 吾等保留根據客戶協定 A 部第 5.1 條通過書面通知客戶更改本中華通條款的權利。
17.5 若本中華通條款的任何條文全部或部分被認為不合法、無效或無法執行,該條款將在作出必要的刪除和修改以使其成為合法、有效和可執行並考慮各方當事人的商業意圖後適用。
17.6 任何一方未能或延遲行使本中華通條款下的任何權利或補償不應被視為已放棄該權利或補償;任何單獨或部分行使任何權利或補償亦不妨礙該權利或補償的其他或進一步行使,或行使任何其他權利或補償。放棄追究對本中華通條款的違反行為不構成放棄追究之後其他任何違反行為。
17.7 任何一方未經另一方事先書面同意不應轉讓或轉移其在本協議下的所有或任何權利或義務。
18 適用法律和管轄
18.1 本中華通條款受香港法律管轄。
18.2 各方同意服從香港法院對本中華通條款下引起的或與本中華通條款相關的任何爭議的專屬管轄權。
附件:風險披露和其他資訊
本附件描述了與中華通有關的部分主要風險因素和其他資訊。本附件並未披露通過中華通進行北向交易的所有風險和其他重要方面。客戶應確保客戶明白中華通和北向交易的性質 和相關風險,並仔細考慮(並在必要時諮詢客戶的顧問)買賣中華通證券對於客戶的情況 是否合適。買賣中華通證券是客戶自己的決定,除非客戶充分理解並自願承擔與中華通相關的風險,並有能力遵守相關的中華通法律和中華通規則,則客戶不應進行中華通證券交易。 客戶確認以下風險並同意本附件的條款。客戶有責任關注中華通法律和中華通規則的變化, 並遵守新的規定。
吾等沒有聲明本附件中所列資訊是最新的,也不承諾會更新本附件所列相關資訊。另外,吾等對該資訊不提供任何保證,以及該資訊不構成吾等的法律、財務或稅務或任何類似意見。
證券所屬地市場規則
1 證券所屬地市場規則
中華通的一個基本原則是相關證券所屬地的法律法規對該證券的投資者適用。對於中華通證券而言,中國內地為其所屬地,因此,通用的原則是中華通證券的投資者需遵守相關中華通市場規則及其他中國內地的證券法律法規。若違反該規則和法規,相關中華通市場有權進行調查。
儘管如此,香港的某些法律和監管規定將仍然繼續適用于北向交易。
交易及交收限制
2 交易前檢查
對於交易所參與人發出的任何北向交易賣出訂單,聯交所需要審查相關交易所參與人是否持有足夠且可供使用的中華通證券以滿足該北向交易賣出訂單。交易前檢查將會在每個交易日開始前進行。
因此,客戶可能因交易前檢查的相關要求無法執行北向交易賣出訂單。客戶需注意本中華通條款第 8 條所列條文。特別注意,若相關中華通證券因任何原因延遲或未能過戶到吾等任何結算帳戶,或若出於其他任何理由吾等認為存在違反中華通法律或中華通規則的情況,客戶可能無法執行中華通證券賣出訂單。
因不符合或可能不符合交易前檢查及/或相關中華通法律或中華通規則導致的任何風險、損失或費用應由客戶自行承擔。
3 交收
北向交易將遵循 A 股股票的交收迴圈。中華通證券交易交收方面,中國結算將於 T 日在其參與人(包括作為其結算參與人的香港結算)的證券帳戶記帳或扣賬,無需付款。吾等現有交收安排可能與中國結算的交收安排不盡一致。除非吾等同意墊款, 此等交易的款項交收將於 T+1 日完成。吾等可根據吾等的絕對酌情決定權決定提供交收墊款。在吾等同意為中華通證券交易交收提供墊款的情況下,(a)吾等將保留在 T+1 日從香港結算收到的資金;並且(b)客戶需要償還吾等提供的超額墊款。
儘管中華通證券轉讓先於資金轉讓,中華通服務下中華通證券所有權直到在收到付款確認時才會讓與。因此,對於買賣單據而言,交收日應當為證券和現金都已交收的 T+1 日,或者,若購買是墊付的,交收日為證券發還日。
客戶確認吾等不保證會提供交收墊款,若吾等決定提供交收墊款,吾等可決定在任意時間終止該服務。
4 限額控制
通過中華通購買中華通證券受制於下述限額控制。因此,不能保證買入訂單能夠成功通過中華通承配。
每個交易日交易所參與人能夠執行的所有北向交易買入交易的最大淨額則受每日額 度所限制(「每日額度」)。每日額度有可能在沒有提前通知的情況下不時變動, 投資者應參考聯交所網站和聯交所公佈的其他資訊以獲取最新資訊。
聯交所和相關中華通市場也可能會對買入訂單設置定價及其他限制以防止虛假使用或申報每日額度。
若由於違反每日額度或相關定價及其他限制導致北向交易購買受到限制、拒絕或暫停(包括已接受但未執行的任何訂單),吾等將不能夠執行任何買入訂單,並且已經提交但未執行的任何買入指示將會被限制或拒絕。
相反,根據聯交所規則,無論是否存在超過每日額度的情況,投資者均可以賣出中華通證券。
5 限制即日交易
中國內地 A 股市場不允許即日交易。若客戶于 T 日購買中華通證券,客戶僅可以于 T+1 日或之後賣出。由於交易前檢查的規定,僅在 T+1 日適用的(由吾等不時通知客戶的)截止時間之後吾等方可接受賣出於 T 日購買的中華通證券的訂單。
6 禁止場外交易和轉讓
客戶、吾等和任何關聯人士不能通過中華通市場系統以外的其他場所進行中華通證券交易或為該交易提供服務,並且除以下情況或相關中華通監管機構另有規定外, 吾等除根據中華通規則通過中華通途徑外,不能以其他方式撮合、執行或安排執行 客戶任何買賣或轉讓中華通證券的指示或使任何中華通證券的非交易股票過戶或結算指令生效:
(a) 對合資格於有擔保的賣空的中華通證券進行股票借貸,並且為期不超過一個月;
(b) 對合資格於滿足交易前檢查要求的中國通證券進行為期一日(並不可續期)的股票借貸;
(c) 基金經理向其管理的不同基金/子基金交易後分配中華通證券;以及
(d) 相關中華通市場和中國結算指明的其他情況,包括但不限於,為以下目的或由於以下原因進行的非交易股票過戶:(a)繼承;(b)離異;(c)任何公司或企業解散、清算或結束營業;(d)向慈善團體捐贈;以及(e)協助 任何法院、檢察院或執法機構採取執法程式或行動。
7 落盤
根據中華通法律和中華通規則,只允許有指定價格的限價訂單,買入訂單不能低於 現時最佳價格,賣出訂單可以按照指定價格或高於指定價格執行。市價訂單將不被接受。
8 價格限制
中華通證券的價格受限於一個前一交易日收市價的±10%的一般價格限制。另外, 風險警示板上的任何中華通證券受限於一個前一交易日收市價的±5%的價格限制。 價格限制可能會不時變化。所有中華通證券訂單必須在價格限制範圍內。任何超過 價格限制的訂單將被相關中華通市場拒絕。
9 在相關中華通市場的上市公司退市
根據相關中華通市場規則,若任何一個相關中華通市場的上市公司處於退市程式或 因財務或其他情況出現運營不穩定,導致其股票存在退市的風險或投資者權益可能 受到不當的損害的,相關中華通市場上市公司將被實施風險警示並被納入風險警示 板。風險警示板的任何變化可能在沒有事先通知的情況下發生。若一隻中華通證券 在中華通機制啟動時合資格進行中華通交易,隨後被移至風險警示板,中華通的投資者僅允許賣出該中華通證券而禁止買入。風險警示板的詳情請不時參考相關中華通市場規則以及其他相關資訊來源。
10 實益擁有人的帳戶資訊
賣出訂單所賣出的中華通證券的實益擁有人身份需要向香港結算及/或相關中國內地監管機構披露。
11 禁止人手對盤交易和大宗交易
中華通下對北向交易不設人手對盤交易機制或大宗交易機制。
12 修改訂單及喪失優先順序
與中國內地現有做法一致,若進行北向交易的投資者希望修改訂單,投資者必須首先取消原訂單,然後輸入新的訂單。因此,訂單的優先順序將會喪失。 另外,由於每日額度的限制,新訂單可能不會在同一交易日被執行。
13 特別中華通證券
聯交所將會接受並指定不再滿足中華通證券合資格條件的證券(若該證券仍在相關中華通市場掛牌上市)為特別中華通證券。另外,客戶因分派權利或權益、轉換、收購、其他公司行動或異常交易而獲得的任何(不合資格進行中華通交易的)證券或期權,聯交所也將接受或指定其為特別中華通證券。客戶將僅可出售,但不得購買,任何特別中華通證券。
中國內地和香港法律問題
14 權益披露
根據中國內地法律、法規和條例,若客戶持有或控制一個在中國內地設立並在中國內地股票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中國內地上市公司」)的股票(以總額計算,包括同一中國內地上市公司在內地和境外所發行的股票,無論該持有是通過北向交易、 合格境外投資者/人民幣合格境外投資者或其他投資途徑)達到中華通監管機構不時規定的披露水準,客戶必須在相關中華通監管機構規定的期限內披露該等權益, 並且客戶在相關中華通監管機構規定的時間內不得買賣該股票。客戶也必須根據相 關中華通監管機構的要求披露客戶持股的任何重大變化。
當一家中國內地設立的公司同時有是聯交所上市的 H 股股票和在相關中華通市場上 市的 A 股股票時,若某一投資者持有該中國內地設立的公司的任何一類具有投票權的股票(包括通過中華通途徑購買的 A 股股票)超過(可能不時指定的)披露水準時,該投資者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XV 部分的規定有披露義務。當一家中國內地 設立的公司在聯交所沒有股票上市,則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XV 部分將不適用。
客戶有責任遵守中華通監管機構不時公佈的關於權益披露的規則,並安排任何相關申報。
15 短線交易獲利規則
根據中國內地法律、法規和條例,若(a)客戶持有的某中國內地上市公司的股票超 過中華通監管機構不時規定的水準,並且(b)在買入交易後六(6)個月內發生相應的賣出交易或反之亦然,則短線交易獲利規則要求客戶放棄/退還買賣某特定中 國內地上市公司中華通證券所取得的任何收益。客戶(且客戶本身)必須遵守「短 線交易獲利規則」。
16 外國投資者所有權限制
根據中國內地法律、法規和條例,對一個外國投資者可以持有單一中國內地上市公司的股票數量,以及單一中國內地上市公司所有外國投資者的最高總持股比例均設有限制。該等外國投資者所有權限制可能按總額適用(即,包括同一發行人在境內 和境外所發行股票,無論該等股票是通過北向交易、合格境外投資者/人民幣合格 境外投資者或其他投資途徑)。客戶有責任遵守所有中華通法律和中華通規則不時 規定的外國投資者所有權限制。由於諸如資金回流限制、交易限制、不利的稅收待 遇、較高的傭金、監管報告要求和對當地託管人和服務提供者的依賴等因素,這些法律和監管管制或限制可能對中華通證券投資的流動性和表現帶來負面影響。因此, 客戶投資或交易中華通證券可能遭受損失。
若吾等發現客戶違反了(或合理認為若再執行北向交易買入訂單,則客戶可能會違反)外國投資者所有權限制,或若中華通監管機構對吾等提出要求,包括但不限於因相關中華通市場發出強制賣出通知,若客戶未能遵守相應的客戶強制賣出通知, 則為了確保遵守所有中華通法律和中華通規則,吾等將會根據上文第 10 條(銷售、 轉讓和追繳)賣出任何中華通證券。在此情況下,在相關中華通市場通知聯交所附屬公司或聯交所外國持股總額已降至低於某一百分比之前,吾等將不接受相關中華通證券的買入訂單。聯交所可根據其絕對酌情決定權決定對哪一位交易所參與人發出強制賣出通知以及所涉及的股數(這可能按照後進先出的原則),並且聯交所(或聯交所附屬公司)的記錄將會是終局的和不可推翻的。
另外,根據中國內地法律,當外國投資者持有單一內地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的總額超過一定的百分比(即「警戒水準」)並經相關中華通市場通知聯交所附屬公司後, 聯交所及聯交所附屬公司應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儘快暫停接受相關中華通證券的買 入訂單。在此情況下,吾等可拒絕客戶的買入訂單直到外國投資者的總持股比例降 至低於相關中華通市場規定的百分比(「許可水準」)。
截止本中華通條款的日期,單一外國投資者的限制設定為一家中國內地上市公司股票的 10%,所有外國投資者的限制總額設定為一家中國內地上市公司的股票的 30%(警戒水準和許可水準分別設定為一家中國內地上市公司股票的 28%和 26%)。該 等限額可不時更改,但吾等沒有任何義務就此等外國投資者所有權限制的變化通知客戶。
17 稅費
吾等強烈建議客戶在投資中華通證券前,就客戶作出此等投資可能帶來的香港及/ 或者中國內地稅務後果徵詢客戶的稅務顧問的意見,因為不同的投資者的稅務後果 可能不同。
客戶應全部承擔與中華通證券有關的任何稅費,包括但不限於任何資本利得稅或其他中國內地稅費,並且需就吾等或任何關聯人士因客戶持有、買賣或者以其他方式 處理任何中華通證券而產生的所有香港及/或中國內地稅費向吾等及關聯人士作出彌償。
吾等概不負責就任何與中華通有關的稅務問題、責任及/或義務提供意見或處理該 等問題、責任及/或義務,也不會就此提供任何服務或協助。適用的法律條款的具 體內容請參考第 14 條(費用和稅費)。
18 內幕交易、市場操縱和其他市場行為規則
通過中華通進行的北向交易受中國內地關於禁止構成市場操縱、內幕交易和相關罪 行的行為的法律和法規所限制。這些限制的範圍和相應的香港法律規定可能不同。 特別是,香港市場不當行為規則下的可適用抗辯在中國內地法律和法規下可能不適用。若客戶不熟悉中國內地市場行為要求和限制,客戶應在通過中華通進行交易前諮詢專家意見。客戶確認,客戶在進行中華通證券交易不掌握內幕資訊或促使他人取得。
19 客戶證券規則
作為簡單的背景介紹,客戶證券規則規定了所有仲介人士及其關聯實體如何處理客戶資產。然而,由於通過中華通買賣的中華通證券並不在聯交所上市或買賣,除非香港證監會或任何其他相關的中華通監管機構另有規定,否則客戶證券規則將不予適用。
20 投資者賠償基金
中華通證券交易不受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設立的投資者賠償基金提供的保障。 因此,與買賣聯交所上市的證券不同,當客戶進行中華通證券交易時,對於客戶因香港證監會持牌或註冊人士違約而遭受的損失,客戶將不會受到投資者賠償基金的 保障。
21 中華通證券所有權
香港法律認可投資者的經紀或託管人在中央結算系統內代其持有的股票的所有權益。 該認可同樣適用於結算參與人通過香港結算代香港和海外投資者持有的中華通證券。 另外,在中國內地(中華通證券是以香港結算名義登記在中國結算開立的證券帳戶 內),中國證監會《中華通規則》明確規定香港結算作為名義持有人,香港和海外投資者為中華通證券的實益所有人。因此,監管機構的意圖顯然是在中國內地法律下香港和海外投資者也應該對中華通證券享有所有權。
客戶應自行審閱港交所就中華通證券所有權發佈的材料和適用的中華通規則,因其可能會不時修改或補充。客戶也應諮詢客戶的法律顧問,對客戶作為中華通證券北向交易投資者的權利自行作出評估。
另外,儘管香港和海外投資者對中華通證券享有所有權益,香港結算作為名義持有人並無義務代表該等投資者在中國內地執行該項權利。
結算機構風險
22 中國結算違約風險
中國結算已建立了風險管理體系和辦法並由中國證監會批准並監管。如果中國結算(作為所屬地中央交易對手)違約,香港結算已經表示,其可(但沒有義務)採取法律行動或法庭訴訟,通過可行的法律途徑以及通過中國結算的清算程式(如適用),向中國結算追討尚未還清的中華通證券和款項。由於中國結算沒有向香港結算的保證基金作出供款,香港結算將不會使用香港結算保證基金彌補因結清中國結算持倉後的剩餘損失。反之,香港結算將按照相關中華通監管機構的規定,按比例向結算參與人分發所收回的中華通證券及/或款項。吾等隨後分發的中華通證券及/或款項僅限於從香港結算直接或間接收回的。儘管中國結算違約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投資者在進行北向交易前應注意此項安排和潛在的風險。
23 香港結算違約風險
吾等根據本中華通條款提供的服務也取決於香港結算履行其義務的情況。香港結算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或者香港結算未能或延遲履行其義務都可能導致中華通證券及/或與之有關的款項無法交收,客戶也會因此遭受損失。吾等及關聯人士對該等任何損失概不負責或承擔任何責任。
其他運行風險
24 無紙化證券
中華通證券以無紙化形式進行交易,因此,中華通證券不能以實物形式從中央結算系統存入及/或取出。
25 企業行動的公司公告
任何與中華通證券有關的企業行動都將由相關發行人通過相關中華通市場的網站和某些指定報章作出公告。香港結算也將會在中央結算系統中記錄有關中華通證券的所有企業行動,並在公佈當日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儘快通過中央結算系統終端機通知結算參與人有關詳情。進行北向交易的投資者可參閱相關中華通市場的網站以及相關報章以查閱最新上市公司公告,亦可在港交所網站的「中國證券市場網頁」 (或其不時替代或接替的其他網站)查詢前一個交易日發佈的與中華通證券有關的企業行動。投資者應注意,在相關中華通市場上市的發行人發佈的企業行動公告僅為中文,沒有英文譯本。
另外,香港結算將盡力及時向結算參與人代收並派發中華通證券的現金股息。一經收到股息,香港結算將在實際操作允許的情況下,在同日安排向相關結算參與人派發現金股息。
根據中國內地的現行市場慣例,進行北向交易的投資者不能委任代表或親自出席股東大會,這與香港目前關於聯交所上市股票的慣例有所不同。
吾等不會也不能確保任何企業行動的公司公告的準確性、可靠性和及時性,並且吾等以及任何關聯人士不接受由於任何錯誤、不準確、延遲、遺漏或因信賴該等公告 而採取的任何行動所導致的任何損失和損害的責任(無論是侵權或是合同還是其他的責任)。吾等明確聲明概不就任何公司公告的準確性或有關資訊對任何目的之適 合性的所有明示或默示的保證承擔任何責任。
26 平均定價適用于基金經理的各個基金
若客戶以基金經理的身份管理多支基金或以資產管理人身份代表多個客戶,並客戶 為客戶管理的多支基金或客戶預先分配中華通訂單,儘管這些訂單可能在同一交易 日的不同時間執行,吾等可對這些訂單提供平均定價。當平均定價適用時,每支基金或每個客戶將以相同的平均定價獲配中華通證券(或其所得收益),該平均定價可 能高於或者低於該基金或客戶在訂單被獨立處理並按照直接或間接提交給吾等的順 序的情況下應該支付或收到的價格。吾等及關聯人士不對任何該定價的不同或者因 適用平均定價而導致的任何損失或風險負責。
27 披露資訊和公開交易資訊
為了出版、宣傳或公開分發匯總的中華通下中華通證券的交易量、投資者簡介和其 他相關資料之目的,聯交所可要求吾等按照聯交所不時規定期間和該等形式提供閣 下的檔案資訊、客戶通過北向交易買賣中華通證券的訂單種類和價值以及吾等執行 客戶的交易。為監督和調查的目的,聯交所可以將該資訊轉交相關中華通市場。
28 客戶錯誤
吾等及關聯人士不對投資者因基於投資者指示進行的任何交易而導致的任何損失、損害或費用,或者間接性損失、損害或費用負有責任。吾等不能對任何交易進行平 倉,投資者也應當注意中華通下中華通證券的交收安排,包括但不限於限額限制。
中華通規則一般禁止任何場外交易或轉讓。然而,在特定情況下,允許吾等和客戶 為了糾正一項交易而進行轉讓,儘管尚未澄清在何種情況下該轉讓可被允許。吾等 有絕對酌情決定權決定是否需要為了糾正任何交易錯誤而進行任何轉讓,但沒有義務進行。吾等或任何關聯人士不對因該錯誤或任何拒絕為糾正交易錯誤而進行轉讓 所造成的任何直接或間接損失負責。
29 資訊保存
客戶確認並接受中華通規則要求吾等保留以下記錄不少於 20 年:(a)所有以客戶名義執行的訂單和交易;(b)從客戶處接收的任何指示;以及(c)關於北向交易 的客戶所有的帳戶資訊;以及(d)關於中華通證券孖展交易和股票借貸的所有相關資訊(包括但不限於,有關該任何該孖展交易、相關證券孖展交易安排和提供的資金)。
30 中華通市場系統
聯交所或聯交所附屬公司(在徵詢聯交所意見後)可以,在聯交所規則規定的特定 情況下及/或聯交所認為合適的時候,為了公平有序的市場利益以保護投資者,按照聯交所認為的合理的期限和頻率,暫時暫停或限制所有或部分中華通證券的所有 或任何北向交易的訂單傳送和相關支援服務。在中華通證券被聯交所暫停交易的期間,客戶將不能在聯交所通過中華通買賣中華通證券。客戶需尤其注意,儘管聯交 所暫停中華通證券交易,該中華通證券仍會在相關中華通市場繼續交易。在聯交所暫停中華通證券交易期間,客戶可能仍將受到由相關中華通市場交易引起的中華通證券價格波動的影響。
基於運營需要、惡劣天氣、緊急情況或其他任何情況,聯交所有絕對酌情決定權在 任何時候並且無需事先通知,決定更改中華通服務的運營時間和安排,無論基於臨 時還是其他。另外,聯交所或聯交所附屬公司(在聯交所同意的前提下)可以永久 終止提供中華通北向交易服務。
該暫停、限制或終止將會影響吾等接受和處理客戶訂單的能力,建議客戶參考港交所網站和港交所不時公佈的其他資訊以獲取最新資訊。儘管中華通證券可以通過其他途徑進行交易,包括並不限於,中國投資者在相關中華通市場交易,但不能確保客戶的訂單能夠被接受和處理。
另外,聯交所規則規定,如果任何有相應 A 股股票為合資格中華通證券的 H 股股票 在聯交所被暫停交易,但該 A 股股票沒有在相關中華通市場被暫停交易,該 A 股股票於相關中華通市場的中華通賣出訂單和中華通買入訂單的傳遞服務一般將照常可用。但是,聯交所可以根據其絕對酌情決定權,在沒有事先通知的情況下,暫停或限制該服務,客戶下達買入訂單或賣出訂單的能力將因此受到影響。
中華通市場系統是為了通過中華通進行中華通證券交易而搭建的新平臺。吾等在相 關中華通市場運營的中華通市場系統基礎上提供交易服務。吾等不對由中華通市場系統引起的延遲或故障負責,投資者需要承擔通過中華通市場系統進行中華通證券交易而產生的所有風險。吾等及關聯人士沒有責任也不對客戶因中華通市場系統或通過中華通路由系統進行北向交易所遭受的任何直接或間接損失或損害負責,包括但不限於以下:
(a) 暫停、限制或終止中華通服務或中華通路由系統,或無法接入或使用中華通 路由系統或中華通服務;
(b) 作出任何特殊安排,或為了應對緊急情況或意外事件而採取或不採取任何行動、步驟或措施,包括但不限於取消交易所參與人輸入的任何或全部中華通 訂單;
(c) 任何暫停、延遲、中斷或終止在相關中華通市場進行任何中華通證券的交易;
(d) 由於香港發出 8 號或以上暴風信號或黑色暴雨警告信號而造成的任何中華通 證券的延遲、暫停、中斷、或訂單取消;
(e) 由於系統、通訊或連接故障、電力中斷、軟體或硬體失靈或任何超出聯交所、吾等或關聯人士控制範圍的其他事件而造成的任何延遲或不能傳遞任何中華通訂單、或者延遲或不能發送任何訂單取消請求或提供中華通服務;
(f) 吾等要求取消的任何中華通訂單而由於任何原因沒有被取消;
(g) 聯交所或相關中華通市場要求吾等拒絕或取消任何中華通服務指令;
(h) 任何中華通市場系統或者吾等、聯交所附屬公司或關聯人士賴以提供中華通 服務的系統的延遲、故障或錯誤;
(i) 由於超出聯交所、港交所、聯交所附屬公司、吾等或任何關聯人士控制範圍的原因(包括但不限於任何由中華通監管機構採取/不採取任何行動或做出 /不做出任何決定)而造成的任何延遲或不能執行中華通訂單或者任何錯誤 執行或撮合中華通訂單。
如果發生上述第(e)段所述的延遲或未能發出任何訂單取消請求的情形,在該訂單 已被撮合或執行的情況下,客戶仍有責任履行該交易的任何交收義務。客戶確認港交所、聯交所、聯交所附屬公司、相關中華通市場、相關中華通市場附 屬公司和其各自董事、雇員和代理人概不對該等任何損失負責或承擔責任。
31 運營時間
聯交所有絕對酌情決定權以不時決定中華通服務時間,也有絕對酌情決定權隨時變更中華通的運營時間和安排,並且無需事先通知,無論是基於臨時還是其他情況。 吾等沒有義務通知客戶聯交所對中華通服務運營時間的任何決定。
當,諸如,在中華通服務停止運營期間有任何與中國內地上市公司有關的價格敏感資訊,該上市公司的 A 股股票可能在相關中華通市場繼續交易,且該 A股股價可能 會劇烈波動。在此情況下,北向交易投資者直到下個交易日才能夠通過中華通交易 該股票。
32 孖展交易
受限於中華通監管機構規定的某些條件,對相關中華通監管機構決定合資格進行孖展交易的中華通證券(「合資格孖展交易證券」),香港和海外投資者可以進行孖展交易。港交所將會不時公佈一份合資格孖展交易證券名單。若任何 A 股股票的孖展交易量超過相關中華通市場決定的限額,相關中華通市場
可暫停該 A 股股票的孖 展交易,並在孖展交易量下降到所規定限額時恢復該 A 股股票的孖展交易。當相關中華通市場通知聯交所該暫停或恢復涉及到合資格孖展交易證券名單所列某支證券 時,港交所將在其網站上披露該資訊。在此情況下,對相關中華通證券的任何孖展交易(對中華通證券買入訂單的孖展交易除外)將會被暫停及/或恢復。相關中華通市場保留在將來要求向中華通傳遞孖展交易訂單時對其進行標識的權利。吾等及任何關聯人士沒有義務向客戶不時更新合資格孖展交易證券名單,或有關孖展交易的限制或暫停。
33 供股
當閣下從一中華通證券發行人處收到任何形式的權益證券時,若該權益證券:
(a) 是中華通證券,則客戶可通過中華通買賣該權益證券;
(b) 不是中華通證券,但是是在相關中華通市場上市的人民幣計價證券,則客戶可通過中華通賣出該權益證券,但是不允許買入該權利證券;
(c) 是在相關中華通市場上市的證券但不以人民幣交易,則客戶不可通過中華通買賣該權益證券;以及
(d) 不在相關中華通市場上市,則客戶不可通過中華通買賣該權益證券除非並且直到香港結算提供任何適當安排(如有)。也有可能不會提供該替代安排。
34 碎股交易
中華通證券碎股交易僅適用於賣出訂單,並且所有碎股必須通過一個單一訂單賣出。 完整買賣單位的交易訂單和不同的碎股賣出訂單撮合,形成碎股交易。完整買賣單 位元的交易訂單和碎股訂單在同一個中華通平臺上撮合,並受限於同一價格。訂單的最大數額為 100 萬股,最低上落價位統一為人民幣0.01 元。
35 賣空
有擔保賣空是允許的,前提的該有擔保賣空已滿足相關中華通監管機構所列的要求, 包括賣空訂單僅適用於可進行賣空的中華通證券、適當的標注該賣空以及受到高於前成交價規則的限制,可在適當的時候對中華通證券進行有擔保賣空,無擔保賣空中華通證券是被禁止的。中華通監管機構也可暫停進行中華通證券的賣空,如果賣空活動數量超過相關中華通市場指定的上限。客戶將對理解和遵守不時生效的賣空 規則以及違反的後果負有全部責任。
36 股票借貸
聯交所公佈,允許為(a)有擔保的賣空以及(b)滿足交易前檢查要求的目的對相 關中華通市場指定的合資格中華通證券進行股票借貸。對合資格中華通證券進行的 股票借貸受限於聯交所和相關中華通市場列明的限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
(a) 為有擔保賣空的目的進行股票借貸的,有關協議為期不可超過一個月;
(b) 為滿足交易前檢查要求進行股票借貸的,有關協議為期不可超過一日(且不可續期);
(c) 借出股票僅限於相關中華通市場規定的若干類別人士;以及
(d) 股票借貸行為需要向聯交所提交報告。
相關中華通市場將決定一個合資格於進行股票借貸的中華通證券名單。特別中華通 證券不合資格於為有擔保賣空的目的而進行的股票借貸(但合資格於為滿足交易前 檢查要求而進行的股票借貸)。吾等將須每月向聯交所報告吾等進行中華通證券借 貸活動的詳細情況。這可能包括(除了其他事項外)股票借方、股票貸方、借入/歸還股票數量、尚未償還股票數目、借入/貸出日期的詳細資料。建議投資者參閱聯交所中華通規則(當其公佈時)內以及中華通法律和中華通規則內不時適用的相關條款。
37 人民幣兌換
根據第 9 條(交收和貨幣兌換)將任何貨幣兌換為人民幣的任何兌換可能受到兌換 限制。如果將相關貨幣兌換為人民幣發生延遲,北向買入訂單的交收可能會延遲及 /或無法完成。任何因該延遲或無法交收導致的風險、損失和支出將由客戶承擔。
投資中華通證券的相關風險
38 投資中華通證券的其他相關風險
與中國內地相關的一般風險
中國內地是一個新興市場,具有以下一個或多個特點:一定程度的政治不穩定性、 相對不可預測的金融市場和經濟發展模式、一個仍處於發展階段的金融市場或一個 疲弱的經濟體。投資新興市場通常會帶來較高的風險,比如事件風險、政治風險、 經濟風險、信用風險、匯率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缺口風險、監管/法律風險、交易交收、處理和結算風險以及債券持有人/股東風險。
股權風險
與投資短期或長期債券相比,投資中華通證券可能會有較高的收益。然而,投資中華通證券相關的風險也更高,因為中華通證券的投資表現取決於若干難以預測的因 素。這些因素包括突然或持續的市場下滑可能性,以及與每個公司有關的風險。與任何股權投資組合相關的基本風險是其持有的投資價值可能突然及顯著下降。
一般法律和監管風險
客戶必須遵守所有的中華通法律和中華通規則。並且,任何中華通法律或中華通規 則的變化都可能對市場情緒造成影響,從而影響中華通證券的表現。不能預測由該 任何變化所造成的影響對中華通證券而言是正面還是負面。最壞的情形是,客戶可 能損失大部分客戶對中華通證券的投資。另外,任何在中國內地法院提起的訴訟或 其他法律程式將適用中國內地的法律、法規和程式,不同于適用於香港法院的法律、法規和程式。
貨幣風險
人民幣在香港尚不能自由兌換,並受制於外匯管制和限制。特別是在香港通過銀行 兌換人民幣受到一定的限制。在某一特定時間,投資者可能很難將人民幣兌換成為 港幣或其他貨幣(反之依然),並且兌換也將會有兌換費用,該兌換費用和時間可能與客戶的偏好不符。
另外,人民幣對港幣和其他貨幣的價格可能會受到很多因素的影響。不能保證人民幣不會貶值。人民幣貶值將導致人民幣證券的市場價值和變現價格下跌。非以人民幣為基礎的投資者如果進行人民幣證券交易,而其隨後將人民幣收益兌換回港幣或 其他基礎貨幣也可能會遭受損失。
人民幣資金匯入和匯出中國境內也有諸多限制。如果由於外匯管制或其他限制,人民幣證券發行人不能將人民幣匯入香港或以人民幣進行分配,該發行人可能以其他貨幣進行分配(包括股息和其他付款)。投資者因此需承擔額外的外匯風險和流動性風險。
中華通證券的流動性和交易價格可能受到中國境外有限可得的人民幣和兌換人民幣限制的負面影響。這些因素將會影響投資者的人民幣流動性,並進而消極影響市場對中華通證券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