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资料收集声明 (补充)
投资者识别码及场外证券汇报(仅限于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或买卖的证券)
本人明白并同意,富册国际证券期货有限公司(「富册国际证券期货」)为了向本人提供与在香港联合交易所(「联交所」)上市或买卖的证券相关的服务,以及为了遵守不时生效的联交所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的规则和规定,富册国际证券期货可收集、储存、处理、使用、披露及转移与本人有关的个人资料(包括本人的客户识别信息及券商客户编码)。在不限制以上的内容的前提下,当中包括:
(a) 根据不时生效的联交所及证监会规则和规定,向联交所及/或证监会披露及转移本人的个人资料(包括客户识别信息及券商客户编码);
(b) 允许联交所:
(i) 收集、储存、处理及使用本人的个人资料(包括客户识别信息及券商客户编码),以便监察和监管市场及执行《联交所规则》;
(ii) 向香港相关监管机构和执法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证监会)披露及转移有关资料,以便他们就香港金融市场履行其法定职能;及
(iii) 为监察市场目的而使用有关资料进行分析;及
(c) 允许证监会:
(i) 收集、储存、处理及使用本人的个人资料(包括客户识别信息及券商客户编码),以便其履行法定职能,包括对香港金融市场的监管、监察及执法职能;及
(ii) 根据适用法例或监管规定向香港相关监管机构和执法机构披露及转移有关资料。
本人亦同意,即使本人其后宣称撤回同意,富册国际证券期货在本人宣称撤回同意后,仍可继续储存、处理、使用、披露或转移本人的个人资料以作上述用途。
本人如未能向富册国际证券期货提供个人资料或上述同意,可能意味着富册国际证券期货不会或不能够再(视情况而定)执行本人的交易指示或向本人提供证券相关服务,惟出售、转出或提取本人现有的证券持仓(如有)除外。
备注:有关「券商客户编码」及「客户识别信息」将依据不时修订的《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第5.6段所界定的含义。